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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上海地标规范—J14149-2018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上海地标规范—J14149-2018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消防局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1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单位:

  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和上海市消防局主编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经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 08—2251—2018,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华东 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1总则

  1.0.1为 了合理设计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强化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提高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川于不市工业、民川、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T、验收和运维管理。

  1.0.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I、验收和运维管理应逃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针对消防设施的使用特点和消防的运维、检测要求,结合工程.自身的特点,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工程中采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准人制度的要求。

  1.0.5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internet of things( IoT)system of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FIoT

  通过信息感知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将数据动态.上传至信息运行中心;把消防设施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将物理实体和腿拟川界的信息进行交换处理并作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

  2.0.2系统体系架构system architecture of FIoT

  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概念模型、整体架构、组成部分等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描述。

  2.0.3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application center of fire data switching

  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管理层中,接受和调川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业主应用平台或系统运行平台的信息,对消防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和应用的管理平台。它可对业主应用平台或系统运行平台推送相关的消防信息。

  2.0.4系统运行平台 system operation platform of FIoT

  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用层中,负责处理信息并输出结果,为业主应用平台、物业应用平台、维保应用平台提供后台支撑服务,并可以与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进行信息交换的基础平台。

  2.0.5业 主应用平台owner application platform

  供业主使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并可以与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进行信息交换的应用平台。

  2.0.6 物业应用平台 property application platform

  供物业单位或人员使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的应用平台。

  2.0.7维保应用平台maintenance application platform

  供维保、检测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的应用平台。

  2.0.8信 息运行中心information center of FIoT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用层中,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处理能力,并能存储数据的信息中心。

  2.0.9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user information device of FIoT

  用于接收物联网用户及其消防设施的主要信息和感知采集的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信息,将数据汇聚到信息运行中心,并能对物理实休发出物联监测信息的装置。它设置在消防设施物联网的用户端。

  2.0.10水系统信息装置network device of fire water system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给水系统中感知信息的物联监测装置。

  2.0. 11 风系统信息装置network device of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设施)中感知信息的物联监测装置。

  2.0. 12 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fan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风机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物联监测装置。

  2.0. 13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pump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水泵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物联监测装置。

  2.0. 14消防泵流量和压力监测装置monitoring and test de-vice of flow and pressurefor fire pump; PMD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所设置的、具有感知系统流量和压力功能的物联监测装置。它可以采用手动控制或自动控制。

  2.0.15末端试水监测装置monitoring and test deviceat theend;ETD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处的,设有压力传感器和试水接头或消火栓水枪的末端试水装置。它可以采用手动控制或自动控制。

  试水接头或消火栓水枪的出水口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其供水分区内消防给水设备的最小流量系数。

  2.0.16手持终端handheld terminals of FIoT;FHT

  在消防设施物联网巾,以智能化检测消防设施、白动采集检测数据为基础,利川物联网技术,实现消防设施数据的移动采集,具有定位、信息上:传功能的手持的移动终端物联监测裴置。

  2.0.17视频采集终端video collector

  对视频图像进行采集、压缩、传输的设备。它是多媒体信息数据采集的一种形式。

  2.0. 18 物联监测monitoring and test of FIoT

  采用物联网的技术,依据消防标准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检测和监视,并将数据上传的行为。

  2.0.19物联巡查patrol of FIoT

  采用物联网的技术,巡查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对消防设施的各巡查点进行巡视,进行消防设施直观的检查。

  2.0.20消 防设施物联网服务service of FIoT

  按照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的管理要求,提供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的能力和行为。

  3.1一般规定

  3.1.1消防设 施物联网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

  2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

  3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4不得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逃行控例。

  3.1.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不应排斥消防设施的其他检查、测试、维护的技术和方法。

  3.1.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安全应具有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私密性的保护,并应具有可能涉及的真实性、责任制、不可否认性和可靠性等属性。

  3.1.4消防设施物联 网系统应通过数据采集上传的元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融合。

  3.2系统的设置

  3.2.1设有 下列自动消防系统(设施)之. 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械防烟或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2.2当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其他消防设施宜接人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3.2.3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或单位应设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6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当物联网用户未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设置应与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相致。

  3.2.4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宜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或消防控制室内。

  3.2.5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 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宜就近在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位置设置。不同的消防水泵、消防风机可以合用信息监测装置。

  3.2.6消防泵 信息监测装置可与水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风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可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结合设置。

  3.2.7消防泵信息监测装 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对应设备的配电柜相结合设置。

  当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或水系统信息装置与消防水泵控制柜结合设置时,其消防水泵控制柜应符合消防产品的认证规定。

  3.2.8信息运行中心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中。

  2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消防控制室的有关规定。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数据正常工作的部位。

  3.3系统体系架构

  3.3.1消防设施物联网的系统体系架构自 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输层、应用层、管理层构成(见图3.3.1)。

  3.3.2感知层的数据采集来源可采 用传感器、电子标签、视频采集终端、物联监测、物联巡查等。所采集的数据应上传至物联网.

  用户信息装置。

  3.3.3消防设施 系统宜按不同的消防设施系统分别采集,并应汇总到相应系统的采集装置。

  3.3.4传输层应包括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传输安全。

  3.3.5|网络数据的传输应具有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并应有身份认证、数据安全加密及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3.6传输网络可 采用有线或者无线传输网络,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有线传输网络宜采用光纤。

  2对于无线传输网络宜采用物联网专网、移动蜂窝网络公网。

  3.3.7应用层应采用支撑服务 技术,并应通过信息运行中心进行数据应用。.

  3.3.8支撑服务技术宜采用消息队 列、内存计算、负载均衡、并行运算、协议处理、运维管理和实时报警等技术手段。

  3.3.9信 息运行中心宜采用分布式数据库、分布式文件系统、海量存储和数据分析处理等技术手段。

  3.3.10数据应用平台 应包括系统运行平台、业主应用平台、物业应用平台和维保应用平台等应用平台。

  3.3.11管理层 应包括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和管理中心,并应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监管。

  3.4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3.4.1消防设施物联 网系统应具有联网用户信息、消防设施的正常管理信息及其信息交换的功能,并应符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的有关规定。

  3.4.2消防设施物联 网系统的管理中心应建立统一的标识、安全、服务质量(QoS)、网管等公共技术。

  3.4.3数据应用平台 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GIS.上:实时展示所采集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

  2应能支持数据访问的接口。

  3应支持人员自主注册,并可通过角色定义访问权限。

  4应具备信息查询、显示、推送(通知)的功能。

  5应支持视频的接人。

  6应具备人员管理功能和信息的可维护性。

  7应对采集的消防设施故障信息报警。

  3.4.4水系统信息装 置应包含各类水灭火系统的采集信息,并可包括各类气体灭火系统等其他灭火系统的采集信息。风系统信息装置应包含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设施系统的采集信息。

  3.4.5 手持终端宜支持传感器采集压力、风速、温度、湿度等信息,并应具有定位和支持采集数据的上传功能。

  3.4.6消防设施物联网 系统的APP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IOS操作系统和Android操作系统。

  2应与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互通。

  3应具有现场取证、点位记录、 现场拍照、定位、信息的查看和确认等功能。

  3.4.7 消防设施物联网的数据应用平台、信息运行中心、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中文界面。

  3.4.8消 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物联 网用户信息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信息运行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2信息运行中心向119报警服务台或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转发经确认后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3从物联网川户信息装置获取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手动、门动状态信息,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的异常信息到信息运行中心接受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4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以及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的数据上:传周期不应大于30min。

  5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与水系统信息装置、水系统信息装置与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与风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与风机信息监测装置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min。

  6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与信息运行中心之间 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min。

  7采集的信息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视频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小于6个月。

  8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必须达到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

  3.4.9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宜采用消防电源供电,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3.4.10信总运行中心的数据库设齐应采川消防心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2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传输设备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4h。

  3.4.11数据应用平台 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平台应具备消防设施基于室内地图的展示功能,并宜支持三维地图展示。

  2应提供Web、APP、数据接口、短信、微信、语音电话等使用方式。

  3应能够查询建筑物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消防设施基本信息、消防设施统计信息、消防设施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联动信息、消防设施故障信息、消防设施屏蔽及物联监测信息、消防设施维修信息、消防巡检信息、消防维保信息、人员活动信息、消防设施物联网设备实时运行状态等信息。

  4应支持视频查看,并可通过APP查看实时视频流。

  5应对所有操作进行目志记录。

  3.4.12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 能力、处理能力、存储能力应支持在线扩展。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安全和存储可靠性应不小于99. 99%。

  2所有传输层的数据传输必须是加密传输,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支持多链路的自动切换。

  3应支持负载均衡、异地灾备。数据的保存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4.8条第7款的规定,川应支持至少1个以上:的数据备份,备份时间不得大于24h。

  4感知层设备应具备实时 数据上传的能力,并应支持从数据应用平台发起的实时数据请求。

  5应支持动态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动态功能扩展,并应确保每日24h的服务可用性。

  6应提供基于HTTP. HTTPS的数据访问接日1,其接1I协议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5.2.2条和第5.2.3条的规定。

  7系统运行平台的信息运行中心应支持5000个以上的建筑物联网实时数据并发接人,并应支持10000TPS以上的并发访问量。

  3.4.13消防设施物联网设备应通过时间服务器自动同步时间。

  3.4.14信息运行中心收到 火灾报警、屏蔽、故障、消音信息后,应能智能分析判断火警、屏蔽、故障屏蔽、消音信息的等级,并应按报警等级相应地选择短信、微信、语音电话、人工客服的方式实时推送给社会单位消控室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维保人员。

  推送的信息可通过APP进行相应查看、确认等操作。

  3.4.15信息运行中心 收到消防联动信息,应能智能分析、判断、统计、汇总相关的联动信息,并应'动生成消防设施运j状态的报告。

  报告可通过APP、Web端等方式将信息推送到社会单位、维保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3.4.16物联 网用户信息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的相关要求,并应取得消防产品的认证。

  2应支持有线和无线两种传输方式,并应支持TCP和UDP传输协议模式。

  3应内置支持市场主流报警主机的通信协议,并应支持远程升级。

  4应具备多个RS485接11、支持通过Modbus通信协议接收感知层传感器数据,并应汇总上传至信息运行中心。

  3.4.17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消防设施状态的实时显示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显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信息。

  2应显示火灾报警信息川燃气体探测报警信息、电(火灾监控报警信息以及各系统中的报警信息、屏蔽信息和故障信息。

  3应显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信息。

  4应显示消防水箱(池)水位和管网压力信息以及其报警信息的正常工作状态信息和动作状态信息。

  3.4.18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备(含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适应所在环境的要求。

  除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外,其余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

  3.4.19消防设施数据采集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采集应具备准确性和实时性。

  2感知设备应具有稳定性。其应能够不受环境因素的干扰,并应能稳定地工作。

  3感知设备应具持久性。对于通过电池供电的设备,应保证最短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且传感器的整体工作寿命应不低于3年。

  4感知设备的位r设置和数据采集应以不影响现有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不破坏现有消防设备为前提条件,并应符介感知设备的性能要求。

  3.4.20消防设施物联 网系统应对物联监测的点位异常状态进行及时报警,并应立即上报。

  3.4.21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殊环境应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传感器、手持终端等组件和设备应选用满足国家防爆、耐腐蚀检测规定的组件和设备。

  3.4.22物联巡查应对消防设施的属性、位置、状态和人员活动记录。

  3.4.23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 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对事件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000 条,可采用循环的存储方式,并宜有声和光的报警功能。

  3.4.24消防 泵流量和压力监测装置的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的环境温度宜为 0°C~50°C。

  2机械振动的频率不宜大于55Hz,振幅不宜大于0.55mm。

  3环境电磁场不宜大于400A/m。

  4测量精度不应大于0. 5%。

  5功耗在启动时不宜大小300W,正常运行时不宜大于50W。

  4系统感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传感器的物联监测设置应根据使用功能、应用场所、火灾危险性、扑救难度、现场联网条件等因素确定。

  4.1.2感知层的设施数据采集应优先利用原有消防设施已有的感知信息。

  4.1.3消防设施物联网 系统的物品编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标识体系物品编码Ecode)GB/T31866的有关规定。

  4.1.4 传感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检查点标物联监测位置、压力、压差、流景、水位等信息的设计要求。

  2可通过集成传感模块、数模转换模块、数据通信传输模块等信息采集处理功能模块,构成- -体化的信息采集传感器,并宜支持远程参数配置。

  3传感器的采样频率应不低于1次/min,数据传输频率应不低于2次/h。

  4传感器的工作环境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处环境和系统的设计要求。

  5消防给水的压力传感器量程宜为0~2.4MPa。

  6传感器应具备零基准点校正功能。

  4.1.5电子标签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标签可采用RFID标签、NFC标签、二维码标签、蓝牙标签、Wi-Fi标签。

  2物联巡查的各巡视点应设置电子标签。沿物联巡查路线宜设置在消火栓箱、卷帘门、变配电柜等消防设备的设施部件。

  3电子标签的存储信息应包含设备ID,并应通过数据映射方法确定唯--的消防设施部件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信息。

  4电子标签采用二维码标签时,宜选用防水性能良好的材料。

  5现场设备状态更新信息宜写入RFID标签。RFID标签可采用被动式类型的标签。

  6 NFC读取时间不宜大于2ms,读取次数必须大于100000次,读取距离应大于20mm且应小于100mm,工作频率为13. 56MHz。

  4.1.6视频采集终端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川技术要求》GA/T 1127 的规定,并应符介下列规定:

  1应能实时监测目标点位的现场状况。

  2应至少为高清晰度摄像机,图像质量应不低于CIF格式,

  1应支持I夜模式。

  3应具备本机循环存储功能,且存储实时视频图像时间不小于24h。

  4应具备网络接口。

  5应至少支持IPv4 寻址方式。

  6应具有动态域名解析功能。

  4.1.7传感器的供电宜采川24V的直流电源。

  4.1.8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应感知、监测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3.4.17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并可人工或自动巡检。

  4.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4.2.1消防设 施物联网系统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水系统信息装置、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并宜设置消防泵流量和压力监测装置。

  2试验消火栓处应设置末端试水监测装置,其他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或试验消火栓宜设压力传感器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

  3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内应设置水位传感器。

  4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5总休消防引人管的消防水表后宝设竖压力传感器。

  4.2.2消防给水管道 I:设置的压力传感器应在系统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川原有压力表的连接支管,支管的长度术宜大于500mm,并应在压力传感器前设置检修的阀门。

  消防给水管道的开口或支管的管道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其支管的管径宜尽可能与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接近。

  4.2.3消防泵流量和压力 监测装置内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

  4.2.4末端试水监测装置联动启动的动作时间不应大于30s,并宜配备电动阀。

  4.2.5消火栓系统末端试水 监测装置的信号反馈装置应在其开启后输出信号。当试验排水时,其采集的压力数据应实时上传。

  4.2.6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的消防水泵应处于自动状态。当消防水泵处于手动状态时,水系统信息装置和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发出预警信息,并且应将信息上传至消防设施物联网应用平台。

  4.3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

  2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监测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宜设压力传感器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11。

  4.3.2 ' 动喷水火火系统的末端试水监测裴置应符介卜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白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部分:术端试水装置》GB 5135.21的规定。

  2末端试水监测装置的信号反馈装置应在其开启后输出信号。当试验排水时,其采集的压力数据应实时上传。

  4.3.3压力传感器 、流量传感器、水位传感器、消防泵流量和压力监测装置、水系统信息装置、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4.2.3条和第4.2. 6条的规定。

  4.4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

  4.4.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2消防风机的前后风管上应设置差压传感器。

  4.4.2差压传感器应将采集的信号上传至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4.4.3机械防烟和 机械排烟系统可采用手持终端对加压送风口和防火分区内排烟11的风t逃行检测。

  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内容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附录A的要求。

  4.5.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中的数据信息,并应采集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故障信息。

  4.5.3消防设施物联网 系统应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可燃(休报警控制器中的数据信息,并应采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故障信息。

  4.5.4消防设施物联网 系统应采集消防设备供电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交流或直流电源的工作状态信息以及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短路等故障信息和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本身的程序故障、通信等故障信息,并应上传至信息运行中心。

  4.6其他消防设施

  4.6.1自 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第4.3.2条第2款和第4.3.3条的规定。

  4.6.2气体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 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集显示气体控制盘手动和自动的信息和系统报警、喷放、故障的信息。

  2应设置系统压力泄漏传感器、灭火剂质量传感器。

  3宜设置气体保防护区域的气密性传感器。

  4.6.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2应采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的信息。

  4.6.4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采集消防应急广播的启动、停止的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的信息。

  4.6.5消防专川心话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采集消防专川电话故降状态的信息。

  4.6.6防火分陌设施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介下列规定:

  1信息采集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

  2应采集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控制器工作状态、电源状态和故障状态的信息。

  4.6.7 消防电梯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集消防电梯迫降信息。

  2应采集消防电梯的停用和故障状态信息。

  4.6.8建筑灭 火器的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灭火器传感器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

  2电子标签应采用可靠的物理手段固定在灭火器适宜、明显的位置上,并不得破坏灭火器结构的本体性能。

  4.6.9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和其他联动设备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显示联动设备的启动、停止或动作状态的信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规定。

  4.6.10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视频采集终端,并应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监视。

  视频采集终端可接人原有的安防系统,并应满足消防设施物联网的远程查看的功能。

  5系统传输设计

  5.1传输网络

  5.1.1通信传输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的有关规定。

  5.1.2传输网络应确保其传输的川草性。

  5.1.3 信息运行中心至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的传输网络宜采川运营商专线的方式直接接人城市的性干刚。

  5.1.4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到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

  数据传输宜采用以太网、光纤、窄带物联网或物联网专网。

  5.1.5 传感器至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网络可采用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或有线无线结合通信等多种数据通信传输方式。

  有线通信传输宜采用以太网、RS485,不应采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方式;无线通信传输宜采用蜂窝、LoRa、NB-IoT、eLTE、Wi-Fi等通信方式,不宜采用ZigBee通信方式。

  5.2传输协议与传输安全

  5.2.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 26875. 3的有关规定。

  5.2.2 信息运行中心至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的传输协议宜采用HTTP、HTTPS协议,其应用接口的协议应符合附录A平台接口的标准定义的规定。

  5.2.3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至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协议可采用TCP或UDP协议。

  5.2.4传感器至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协议宜采用TCP、UDP或Modbus协议,其物联网协议宜采用MQTT、CoAP协议。

  5.2.5传感器的信 号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GB/T 30269. 701的有关规定。

  5.2.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个性,并应符介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不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

  6系统应用

  6.1 一般规定

  6.1.1应用层的设计应具有开放性、标准性和容灾性。

  6.1.2 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的软件应建立系统运行平台,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循求建江业主应川平台、物业应川平台和维保应用平台等其他管理平台。

  6.1.3消防 设施物联网服务宜设有供每24h人工客服和数据应用平台管理的值班室,并宜对监测的异常信息及时报警和通知。

  6.1.4数据应用平台 应对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社会单位进行提醒,并应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6.2数据处理与系统运行

  6.2.1信息运行中心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有组织的数据处理,系统运行平台应输出数据处理的结朵。

  6.2.2消防设施物联 网服务应支持数据的及时维护和更新,并应建立确保数据有效性的数据维护更新机制。

  6.2.3数据处 理应支持10000TPS以上的并发接人量的需求。

  6.2.4系统运行平台 的数据处理输出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完整的火警、故障事件处理记录分析。

  2建筑物或构筑物消防设施完好率的历史记录及实时分析。

  3物业处理及时率、巡检达标率、维修及时率等统计信息。

  4日常维保的及时 性及标准性分析、维保联动记录、维保报告。

  5月度建筑物消防安全报告及年度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的评估报告。

  6.2.5系统运行平台应提供消防数据交换应川中心们息可识别和可视化的展示。

  6.2.6 系统运行平台中联动数据信息的展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信息的状态应包含点位描述、 设备类型、消防系统、设备状态、设备点位。

  2联动信息的可视化展示应从火警点位到每个联动点位,以及相关消防设施实现联动关系的完整展示。

  6.3社会单位

  6.3.1社会单位在接 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后,应采用业主应川平台和物业应川平台。

  6.3.2 业主应用平台和物业应用平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1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火警故障的通知和在线处理流程,并应对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2应支持联动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3应对物联监测和物联巡查的信息进行实时通知,并应支持自定义物联监测级别和通知方式。

  4可在线查看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报告。

  5可在线监督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6可在线查看月 度和年度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的评估报告。

  7应支持消防电子档案查询。

  8应提供消防法 律法规查询功能。

  9应支持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结果给出消防安全评分。

  10应能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提示。

  6.3.3 业主应用平台和物业应用平台可结合消防设施安全评分、川度消防设施安个风险评估报告、年度消防设施安个风险评估报告,并应给出社会单位对自身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的改善和提升措施。

  6.3.4 社会单位应根据维护保养报告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予以监督和评价。

  6.3.5社会 单位应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检查等相关任务,并应配合及时完成。

  6.4维保单位

  6.4.1社会单位在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后,应采用维保应川平台。

  6.4.2维保应用平台除应符 合本标准第6.1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在线故障处理流程,并应在线处理、指派、分工指定人员处理故障和记录维修结果。

  2应有维保流程。宜支持在线进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并应记录相应消防设施报警、联动信息,生成维保报告。

  3可在线查看社会单位对于维保工作的评价。

  4可在线查看月度和年度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的评估报告。

  6.4.3 维保应用平台应提醒维保单位及时对故障进行修复。由于业主因素未能及时修复,维保单位应通过维保应用平台的在线故障处理功能上传相应的凭证。

  6.4.4维保 单位应利用在线维保功能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保工作。

  6.4.5维保单位应 根据社会单位维保评价反馈,并应进行自身的改进工作。

  6.4.6 维保单位应根据月度建筑物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年度建筑物或构筑物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提示的问题,对消防设施潜在隐患进行及时的处理。

  6.5 管理部门

  6.5.1消防数据交换应川中心应由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建立,并应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进行监管。

  6.5.2消防数据交换应川中心应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进行定义,并应提供系统运行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

  6.5.3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应能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送消防信息,并可通过设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6.5.4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应支持与政府的其他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

  6.5.5管理中心应对公共技术、 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体系进行管理。

  7施工

  7.1一般规定

  7.1.1消防设施施工应由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7.1.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科、分项工程,宜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

  7.1.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中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要求由施工单位质景检个员填导有关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并应做出检查结论。

  7.1.4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图应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查审核批准或备案后再施工。

  2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以及消防设施对外输出接口技术参数、通信协议、系统调试方案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系统主要设备、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5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

  7.1.5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7.1.6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

  7.1.7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应校对、审核图纸,并应复核是否同施工现场一致。

  2各序应按施1:.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付道1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应检查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隐蔽.程在隐蔽前应逃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4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7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中表D.0.1的要求填写,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调试应按附录D中表D.0.2的要求记录。

  7.1.8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贵人进行验收和填写。

  7.1.9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并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要求填写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的表F.0. 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的表F.0.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水系统验收标准的表F.0.3的要求填写。

  7.1.10施工完成后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系统的消防功能。

  7.1.11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的专项应急预案。

  7.1.12 现场的施工作业应选择合适的工作时段,并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1.13 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应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若确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情况,应当遵守管理方的有关制度,并应落实现场安全监护的措施。

  7.1.14:1.程中所选川的设备、材料应符介消防品质址标准,并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5和产品川)介格证明等文件。

  7.1.15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现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的有关规定。

  7.2进场检验

  7.2.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产品的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且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7.2.2 传感器的检验应符介下列要求:

  1传感器的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2压力传感器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压力传感器)JBT 6170、《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工业应用中的分布式安装第1部分:传感器和执行器》GB/T 25110. 1、《电阻应变式压力传感器总规范》GB/T 18806.《压阻式压力传感器总规范》SJ/T10429、《硅基压力传感器》GB/T 28855、《硅压阻式动态压力传感器>GB/T26807、《金属心容武压力传感器》JB/T12596、《心自动控制器压力传感器》JB/T12860和《压力传感器性能试验方法》GB/T 15478的有关规定。

  3流量传感器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均速管流量传感器>JB/T5325、《插入式涡街流量传感器》)JB/T6807、《涡轮流量传感器>JB/T9246、《涡街流量传感器》JB/T9249的有关规定。

  4水位传感器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位测量仪器》GB/T11828的有关规定。

  5末端试水装置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GB 5135.21的有关规定。

  6视频采集终端的品质量应符介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1127的有关规定。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知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介方法:直观检介和介验认证文件。

  7.3安装

  7.3.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布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要求。

  2防雷接地安装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

  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安装的布线两端、电气装置上测试,

  主要测试设备有电流表、电压表。

  7.3.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适宜使用人员的操作,并应留有检查、维护的空间。

  2设备和线缆应设永 久性标识,且标识应正确、清楚。

  3设备连线 应连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齐,不得有机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4物联网川户信息装置应具备网络迎信条件。

  5水系统信息装置和风系统信息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并应便于拆卸维护。

  6压力传感器、 流量传感器与消防给水管道连接应保证连接处无渗漏,水位传感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

  7增加的消防给水管道开口或分支管的连接应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火系统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GB 5135. 11的规定。

  8视频采集终端应安装在视角 宽阔、无阻挡的位置,并应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9安装完成后应 做好设备标识及安装位置信息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中的表F.0.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表》预先填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直观检查。

  7.3.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川(授权)诈可证,并宜采川技术成熟的商业化软件产品。

  8系统调试与验收

  8.1系统调试

  8.1.1消防设施物联网 系统应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系统调试。软件系统调试应由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商承担。

  8.1.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各设备和平台的软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7.3.1条的要求。

  3系统中的各用电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在线检查。

  4应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 案。

  8.1.3系 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传感器的调试和测试。

  2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3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4水系统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5风系统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6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7系统运行平台的测试。

  8.1.4物联网用户 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模拟一起火灾报警,并应检查用户信息装置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在10s内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到消防设施物联网数据应用平台。

  2应模拟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并应检查用户信息装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在20s内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至消防设施物联网数据应用平台。

  3应同时模拟一起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并应检查消防设施物联网数据平台接收信息的顺序是否体现火警优先原则。

  4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进行自检操作,并应报告自检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介方法:川秒表检查。

  8.1.5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和水系统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校验给水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水压数值与机械压力表数值一致性。

  2应检查给水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数据发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3应查询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并应校验给水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水压数值、设备号等相关信息是否成功发送并写人数据库。

  4应支持事件型状态发送需模拟--次水压状态变化情况的给水信息采集。应查询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且应校验事件型状态变化信息是否成功发送并写人数据库。

  检查数景:全邵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8.1.6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和风系统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校验风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风量数值与具有计量认证的手持式风速仪数值的一致性。

  2应检查风信息采 集传感器设备数据发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3应查询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校验风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风量数值、设备号等相关信息是否成功发送并写人数据库。

  4应支持事件型状态发送的风信息采集器需模拟一次风量状态变化情况。应查询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且应校验事件型状态变化信息是否成功发送并写人数据库。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8.1.7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视频采集终端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上电检查视频采集终端视频清晰度是否满足应用需求。

  2应检查视频采集终端数据发送端I1、地址等信息是个正确。

  3应查看视频采集终端视频流、像素帧等控制情况。应在支持发起指令后的3min内发回现场实时的一秒- -帧、连续五帧视频流关键帧或等效照片。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介30%,不应少于2件。

  检验方法:使用秒表等仪表和直观检查。

  8.1.8系统运行平台 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通过Web平台和手机APP分别访问系统,并应根据使用说明书校验各个功能模块的正常工作及数据准确性。

  2应模拟火警、故障报警对通知方式进行验证,并应进行完整的处理流程测试。

  3应对本标准第3.4节规定的功能进行验证。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8.2系统验收

  8.2.1系统竣工后 ,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8.2.2消防 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要求填写各表。

  8.2.3系 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系统设备清单、广品的检验报告、介格证及相关材料。

  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调试报告。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施1过积质量管理检个记录。

  7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8.2.4消防设施物联网 系统与原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7.1.10条的规定。

  8.2.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验收中主要设备的每次试验或检查应正常,且试验或检查的次数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各设备功能验收均应试验1次。

  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齐平台功能验收均应检介1次。

  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各项通信功能验收均应进行3次通信试验。

  4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集成功能验收应检查、试验2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设备直观检查。

  8.2.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应对主要的消防设施数据采集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4.16条、第3.4.17条和第3.4.19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对下列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传感器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要求。

  2电子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要求。

  3视频采集终端应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数量10%,且总数每系统不应少于1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8.2.7消 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应对下列主要软件或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 系统运行平台和业主应用平台的软件应对软件的系统功能、们息安个和系统可菜性进行评价和测试,1应合格,并应满足本标准第3.4.3条和第7.3.3条的规定。

  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APP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

  3应川层中的数据应川平台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3.4.11条和第3.4.12条的规定。

  4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3.4.1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检查、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8.2.8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集成验收应包括:

  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

  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

  3.4.8条的要求。

  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网络安全性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要求。

  4消防设施物联网的系统应儿应符合本标准第6.1节的要求。

  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7.1.7条和第7.1. 10条的要求。

  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文件应符合本标准第7.1.3条、第7.1.4条、第7.1.5条、第7.1.6条和第7.1.9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8.2.9消防设 施物联网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标准附录G要求划分。判定等级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2.10验收不合格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进行试运行,然后应进行复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反验不介格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再次憾改并试运行,直至验收合格。

  9运维管理

  9.1-般规定

  9.1.1消 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商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近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担任。

  9.1.2消防 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闵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9.1.3消防设 施物联网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9.1.4消防设施物联网 系统正式运行后,应每日24h 不间断运行,不得随意关闭系统的运行。但系统发生故障或需要维护停止、系统停用,应向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报备同意。

  9.1.5运行和维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中的有关规定。

  9.2运行 管理

  9.2.1消防设施 物联网系统感知设备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施物联网用户应将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感知设备纳人到自身的巡检和巡查工作中,记录设备的现场工作状态、电 源状态、电池容量等数据。--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服务商或对应运维人员进行处理。

  2对于水压力传感器,在巡查过程中应将其读数与对应位置压力表进行对比。若有明显差异,应及时报告。

  3对于其他感知设备,应在巡查中将物联网APP上显示的状态与现场状态进行对比,并应确保其数据的有效性。

  4不得擅自停止或影响感知设备的正常工作。若确实需要进行调整,应向消防j设施物联网服务商逃行报告,并应做好相关记录,且应及时恢复感知设备的正常工作。

  9.2.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网络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单位和消防物联网服务商应对正常运行中的消防设施物联刚系统进行在线物联监测。当出现数据中断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2当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感知设备使用的为运营商网络时,消防物联网服务商应确保其处于可用状态。

  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感知设备宜将其现场网络状况上传至信息运行中心。

  4网络质量应确保网络传输的稳定。

  9.2.3信息运行中心 的数据库安全管理应符介卜列规定:

  1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完善的三级体系结构容灾系统,整套系统应包括数据存储子系统、数据备份子系统、灾难恢复子系统。

  2系统数据库应实现数据库本地和异地容灾。

  3系统关键业务数据应用平台的系统容灾应确保本地数据与异地容灾数据的一致性。

  4系统数据库关键系统业务应实现应川级容灾,关键应川服务器异地应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0s。.

  5系统数据库数据备份子系统应透明、自动化实现,并应提供良好的管理功能。

  6系统数据库RPO、RTO要求应达到秒级别,并应要求异地和本地的数据格式--致。

  7系统数据库要求数据实现异地灾备时必须具备断点续传和带宽控制功能。

  8当本地数据库不可用时,系统应随时调用异地数据库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9.2.4消防 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用户访问网络资源的权限应有严格的认证和控制,并应采用用户名对用户进行使用模块的访问控制。

  2用户的访问权限可由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负责人提出。

  3运维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并宜定期更换用户口令密码。

  4内容过滤应对网络内容逃行物联监测、过滤。

  5安全审计应有安个性、川靠性测试评估。

  9.2.5消防j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应符介下列规定:

  1系统数据传输必须经过数据加密和认证。

  2系统运维管理 人员应对网络进行实时异常流量物联监测。

  3系统运维管理人员应定期主动对网络系统进行实时查询、物联监测,并应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地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

  4系统应采用协议隔离技术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

  5系统应有攻击防御与溯源安全措施。

  9.2.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终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2系统主机应设有防火墙。

  3系统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和带宽控制功能。

  8当本地数据库不可用时,系统应随时调用异地数据库确

  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9.2.4消防 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用户访问网络资源的权限应有严格的认证和控制,并应采用用户名对用户进行使用模块的访问控制。

  2用户的访问权限可由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负责人提出。

  3运维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并宜定期更换用户口令密码。

  4内容过滤应对网络内容逃行物联监测、过滤。

  5安全审计应有安个性、川靠性测试评估。

  9.2.5消防j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应符介下列规定:

  1系统数据传输必须经过数据加密和认证。

  2系统运维管理 人员应对网络进行实时异常流量物联监测。

  3系统运维管理人员应定期主动对网络系统进行实时查询、物联监测,并应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地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

  4系统应采用协议隔离技术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

  5系统应有攻击防御与溯源安全措施。

  9.2.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终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2系统主机应设有防火墙。

  3系统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9.3维护 管理

  9.3.1设置消防设 施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有系统的管理制度、检介检测、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系统操作与运行安个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等技术文档,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9.3.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维护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规定。

  9.3.3维护管理人 员应掌握和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

  9.3.4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设置在消防物联网指挥中心或其他接警处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之间的通信测试应每日至少进行1次。

  2应每日检查1次齐设齐的时钟。.

  3应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日志整理。

  4应定期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宜对硬盘进行扩充。

  5应每半年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功能检查、测试。

  6应定期向系统运行平台上传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9.3.5消 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消防地理信息应及时更新。

  9.3.6物联网用户 信息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每日进行至少1次自检功能检查。

  2应每半年现场断开设备电源,进行设备检查与除尘。

  3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警,进行火灾报警信息发送试验,每月试验次数不应少于2次,且每次试验的地点应不重复,并对测试的数据应有标识分类。

  4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次。

  9.3.7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向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提供该单位消防设施故障情况统计月报表。

  9.3.8当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用户 人为停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时,应提前3d通知消防数据交换应川中心;当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用户的消防设施故障造成误报警超过5次/d,且不能及时修复时,应与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协商处理办法。

  9.3.9感知设 备应维护保养。其维护保养应符介下列规定:

  1应巡回检查:仪表显示情况,仪表示值有无异常;环境温度、湿度、清洁状况;仪表和工艺接口、导压管和阀门之间有无泄漏、腐蚀。

  2应检查设备:检查仪表使用质量,达到准确、灵敏,指示误差、静压误差符合要求,零位正确;仪表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锈垢、损坏,铭牌清晰无误,紧固件不得松动,接插件接触良好,端子接线牢固。

  3应定期维护:定期检查零点,定期进行校验;传感器宜每年进行1次校准;定期进行排污、排凝、放空;定期对易堵介质的导压管进行吹扫,定期灌隔离液。对易感染、易腐蚀生锈的设备、管道、阀门宜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4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婴求定期对器山池逃行维护。

  5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 5028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等相关的规定。未明确的宜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设备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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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 智慧消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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