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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景府办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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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府办发〔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已于20221218日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21228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景德镇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明确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为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和社会消防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为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运营维护管理服务等各方主体职责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江西省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工作规范导则》(赣专办字〔20214号)、《江西省消防条例》、《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DBJ/T36-058-2020)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和维护管理、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社会物联网平台的运营服务,以及消防物联网数据资源的开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依法监管、激活市场、压实责任的原则,构建政府市场推广模式,健全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之间,以及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与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接口规范》(DB36/T1296-2020)和国家相关标准。消防物联设施设备与各类消防物联网平台间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应符合《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物联设施设备接口规范》(DB36/T1297-2020)之规定。

第二章  消防设施物联网终端及系统设置

第五条  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管网应合理设置水压监测装置,新建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定位装置。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应结合实际进行物联网技术改造,逐步安装定位监测、水压监测等物联网智能终端。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有下列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的,应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三)机械防烟或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第七条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外,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设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一)建筑面积大于50㎡的公共娱乐场所,座位数超过300座的会堂、礼堂;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含外卖服务)场所;设有厨房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三)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四)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机构,老年人集中居住、照料活动场所;

(五)客房数超过5间或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旅馆(含设置客房的农家乐、民宿);

(六)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住院病房或留观室的医院门诊楼、社区卫生院;

(七)留宿超过2人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总人数超过6人的群租房场所;

(八)地下、半地下商店,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或总面积大于300㎡的地上商店;

(九)除敞开式汽车库外,设置在建筑室内的汽车库、修车库;

(十)物流、装饰、家具、百货等综合性市场的经营网点;

(十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家具、印刷等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厂房及其棉、毛、丝、麻、化纤、塑料等原料和制品仓库;

(十二)具有火灾危险性并列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构)筑物、古村落、文化古街等;

(十三)老旧小区高层住宅建筑公共走道、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室内公共区域;

(十四)历史城区建筑保护修缮以及老厂区厂房改造利用项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既有建(构)筑物改造工程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DBJ/T36-058-2020)。

工程中所采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组件及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准入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的运维管理

第九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是指由政府统一建设,接收汇聚各类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的物联数据,与各类社会治理的资源信息共享互通,实现消防动态监测预警、大数据分析评估和精准防控、智能响应的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第十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应落户城市消防物联网运维管理中心,对接融入当地智慧城市一体化建设。市、县两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建设遵循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运维资源共享、集约共建、成本共摊基本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县两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的24小时运维管理,以及平台功能的持续优化和迭代升级。

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由县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为其设置相应权限的城市消防大数据分平台账号。

第十一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向社会公开数据接入标准及接口协议,无偿保障各类平台的消防物联网数据接入,确保共享开放的公益属性。平台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系统发生故障或确需暂时停用时,运维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并履行书面报备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制定并公布《运维值守工作规程》和《服务管理工作标准》,设立面向社会的24小时服务监督热线电话。下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应将数据接入上级平台,并接受上级平台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单位应积极为各行业部门、消防维保单位、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联网单位提供数据接入和相关业务培训服务;不得依托平台垄断终端市场或设置技术壁垒限制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数据接入,不得收取任何数据接入和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物的地上四层以下或地下一层且不受电磁场干扰或其他不会影响数据传输、交换、存储的部位。运维管理中心值守监测办公区域面积,原则上市级不小于200㎡、县级不小于100㎡,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应符合现行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控制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消防大数据运维管理中心应由专业运 维团队负责24小时运维值守和数据管理等工作,市级一般不少于9人,县级一般不少于5人,并指定专人担任运维管理中心主任,需设立信息监测、数据服务、技术维护和业务管理等岗位。市级运维管理中心主任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技术维护岗位人员应具备物联网、大数据研发能力。已纳入智慧城市一体化建设管理的,按智慧城市有关规定保障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应建立运行、维护、人员、操作、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设置值班日志、交接班记录表、值班人员工作通话录音录像电子文档、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和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等技术文档。

第十七条  各级运维管理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日常24小时运维值守、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功能优化、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数据接入和数据跟踪分析、安全使用管理等工作;应熟悉掌握和贯彻执行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运维管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保障其正常运行;应做好信息跟踪处理,发挥平台监测预警功能,实现火灾精准防控、快速响应,提升消防数据治理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运维管理中心信息监测岗位人员负责24小时信息监测和跟踪管理工作。按照平台设定的规则,对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上传的数据进行监测,对上传的静态数据进行审核,对推送的隐患信息及时督促联网单位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推送至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推送的火警信息,同步推送至辖区119接处警平台并调度联动力量进行处置;定期统计各类异常信息并形成报表,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九条  各级运维管理中心数据服务岗位人员负责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之间及其与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开设管理各类用户账号、操作权限,负责监测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事务管理、系统维护,督促做好运维管理中心值班工作,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运维管理中心技术维护岗位人员负责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功能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管理、数据备份处理、安全管理和优化平台功能等工作。每周进行一次数据库全量备份,备份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1个月;每月对上传附件(照片、录音、录像、图纸)进行一次增量备份,照片、录音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1年,火灾疑似警情录像保存时间不低于14天、确认火灾警情录像保存时间不低于1年,纸制文件永 久保存。

第四章  社会消防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的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是负责联网单位信息感知设备的接入、管理、控制并提供相关基础应用服务的平台,主要应用于联网单位、消防维保单位、消防设备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物业社区、消防重点行业等。

第二十二条  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对接入的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进行远程监控管理,将监测数据免费接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并接受其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应向社会公布《运营值守工作规程》和《服务管理标准指南》,设立全市统一的24小时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第二十四条  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在从事消防物联网监测管理服务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有运营服务中心,为监测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远程监控管理服务,确保平台不间断运行。当平台发生故障或确需暂时停用时,应及时向同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报备。

从事消防物联网监测管理服务的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运营单位应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成立线下服务团队,对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出现的异常状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五条  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中心应由专业运营团队负责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原则上监测数据规模大和服务对象范围广的平台运营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其他的不少于3人。运营服务中心应配备行政主管1名,并分设信息监测、技术管理岗位。行政主管应具有消防物联网技术管理经验。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服务中心的行政主管全面负责平台24小时运营值守、终端在线监测,信息跟踪处理、手机APP维护和数据上传、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贯彻执行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的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组织制定运营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保运营服务中心正常运行。定期汇总各类监测信息,形成专项分析报表,及时向本级城市消防大数据运维管理中心和消防监管等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服务中心信息监测岗位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按照平台功能规划、数据监测处理规则,对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监测到的联网单位预警类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确认,对确认后的火灾或燃气泄漏报警信息,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推送至本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并立即通过手机APP、电话等手段联动相关救援救助力量。对故障类信息及时督促联网单位进行整改修复,超过24小时未启动处置的和超过48小时未消除的故障,应作为安全隐患信息推送至本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定期统计各类报警信息并形成统计报表,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服务中心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平台功能 维护、数据接入上传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受理联网单位测试申请,及时开设管理各类用户账号、操作权限,负责监测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事务管理、系统维护,按要求做好联网单位基础信息审查、接入和部件标注工作,对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及时修改更新。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规范自营平台的数据接口,及时按要求将数据接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

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工作,每周进行一次数据库的全量备份,备份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1个月;每月对上传附件(照片、录音、录像、图纸)进行一次增量备份,其中,照片、录音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1年,火灾疑似警情录像保存时间不低于14天、确认火灾警情录像保存时间不低于1年,纸制文件永 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于保险机构的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应能查询、统计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火警、故障、误报等运行状态信息;

(二)应能查询、统计联网单位维保合同执行情况;

(三)应能查询、统计联网单位维保计划执行情况;

(四)应能查询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

(五)应能查询联网单位值班员履职情况;

(六)应能查询联网单位投保合同记录;

(七)应能根据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维保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火灾风险分析。

第三十条  服务于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制造企业的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应能查询本制造商生产的消防设施基本情况信息, 信息应包含:消防设施及部件的种类、数量、状态;

(二)应能查询本制造商生产的消防设施历史运行状态统 计信息,统计信息应包含:消防设施及部件种类、型号、数量、 完好率、故障率;

(三)应能查询本制造商生产消防设施及部件的施工单位、 使用单位、安装位置、安装日期、维保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服务于消防维保单位的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 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应能接收、记录所服务的联网单位消防设施故障、异常信息,在接收到故障、异常信息后应有声音提示和文字、图形显示;

(二)应支持在线故障受理,对平台推送、电话通知等方式报告的故障信息进行受理,根据维保合同、实时故障信息和消防设施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编制生成维保计划,并能在线派单通知相关维保人员开展维保工作;

(三)应具有维保计划执行进度提醒功能;

(四)应能够应用移动终端APP方式接收维保派单通知信 息,接收到通知后应有声音和文字提示;并能通过定位、文字、录音、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现场维保执行情况并上传;

(五)应能向联网单位推送消防设施故障修复提醒,维保修复完成后应能接受联网单位对维保服务的评价;

(六)应具有维保合同管理功能。跟踪掌握维保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服务内容,消防设施及部件种类、数量,维护保养合同起止日期等;

(七)应具有维保报告自动生成功能。维保报告应能反映单位或场所及安全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场所建筑防火设计及消防设施配置等基本信息;维保项目负责人和维保人员信息、维保项目、维保内容、测试方法和要求、实测记录和判定结果等;

(八)应支持移动终端APP应用,实现上述功能。

第三十二条  服务于行业部门的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应具 备下列功能:

(一)应能接收本行业领域内联网单位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显示单位消防设施实时运行状态;

(二)应能查询本行业领域内联网单位历史火警、故障、 设施异常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三)应能实时接收到本行业领域内联网单位报警、故障、 预警等异常信息,并应能对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

第三十三条  服务于联网社区及单位的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应能接收本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显示单位消防设施实时运行状态;

(二)接收到火警、故障、水压异常、水箱水位异常、自动转手动控制等异常信息后,应有声音提示和文字、图形等显示,应具有在线火警确认和取消、故障与异常确认和恢复功能并应对处理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

(三)应能录入、修改、上传和查询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四)应支持移动终端APP巡查功能,应能管理巡查路线、 巡查点位、巡查时限,并能通过定位、文字、录音、照片、视频方式记录巡查情况和查询本单位消防值班人员历史巡查信息;

(五)应能依据值班员历史巡查、查岗数据对值班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六)应能接收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下发的通 知、通告信息,并有声音和文字提示;

(七)应能根据本单位值班员履职情况、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对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生成分析报告;

(八)应能查询本单位的历史火警、故障、设施异常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根据单位的消防设施的在线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生成月、季和年度统计报表;

(九)应能查询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保合同、维保计划执行情况、历史维护保养报告,维保合同到期、维护保养未按期执行应能进行提示;

(十)应能查询本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十一)应支持移动终端APP应用,实现上述功能。

第五章  联网社区及单位、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已完成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 术改造,以及设置无线移动物联网消防智能终端的社区及单位、 场所,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将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 安全用电监测、消防设施及系统的故障、启闭和运行等消防物联网监测信息接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

第三十五条  联网社区及单位、个人应将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列为日常自查巡检和维护保养范围,检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电源电池供给等状态。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修复;委托第三方安装的,应及时通知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联网社区及单位应依托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对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消防给水系统水压容量和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进行监测,联动联调物业保安、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参与灭火救援或疏散演练。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场所)、使用单位(场所)的,应以书面协议、合同等方式约定各自履行的权责义务并向本级城市大数据运维管理中心报备。

第三十七条  社会单位、个人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行或配合专业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做好单位、场所和社区物业消防安全基础信息采集、部件标注等工作,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申报更新。

第三十八条  社会单位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保安巡逻人员应统一安装使用与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同步的手机APP,并定时登陆巡查本单位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测情况。对平台推送的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信息应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到场确认,确认为真实火警或气体泄漏的,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APP推送警情,并拨打119报警。同时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对设备故障和火警(可燃气体泄漏)误报信息,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故障。

第六章  数据资源开发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消防物联网数据资源的开发使用,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归口使用管理、服务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审慎监管、保障安全、鼓励创新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域消防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大数据日常使用管理,大数据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消防大数据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数据安全传输,公安、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大数据安全监管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强化消防物联网监测数据资源与金融保险行业数字模型深度开发融合,建立保险信贷费率与火灾风险评估指数挂钩的关联浮动机制,深入挖掘消防物联网数据资源价值,发挥数据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效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二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评估,及时整改风险隐患,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运营单位获取用户监测数据应履行安全及隐私保护义务,对涉密单位、场所的终端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等应符合国家保密法规要求。

第四十四条  社会物联网平台的研发、运营和数据存储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消防物联网数据进行保护,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外,不得将获取的消防物联网数据用于商业开发及数据交易,不得将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十五条  承担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的企业因兼并重组或服务合同事项转委托的,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或合同受让方承担用户监测数据的安全及隐私保护责任,履行保密义务。运营服务企业因破产注销且无承担主体的,可由当地政府依法确定具体具有物联网监测服务能力的企业承担运营服务及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政府予以必要经费补贴。

第四十六条  消防物联网领域数据综合开发使用,依托市级 以上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依法依规进行,由市级大数据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方案,并征求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授权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的运维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消防物联网数据资源开发使用的收益主要用于消防物联网规模化应用建设的奖补和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的日常运维。

第四十七条  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对本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推送的各类信息应及时进行确认、处理:

(一)对推送的火灾隐患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二)对推送的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同步至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系统,并自动调整消防监督抽查频次;

(三)对推送的真实火警信息,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处置;

(四)对同一维保机构维保对象消防设施完好率普遍较低,依法查处并约谈维保机构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和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及其传输网络应确保平台内、外部数据传输交换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运维管理中心,依托本级智慧城市运营单位进行综合管理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日常使用,并对各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和各类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的信息采集、数据传输、预警管理和监测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市级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负责对县(市、区)运维管理中心及平台的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定期考核通报机制。各县(市、区)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应对联网单位、行业部门、消防维保机构、社区物业、设备制造商和保险机构等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履行监测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各级城市消防大数据运维管理中心,以及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中心值守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履行监测管理服务职责,及时跟踪处理火灾预警和隐患信息。

第五十二条  承担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和社会消防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严禁利用消防物联网平台数据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用户权益。

第八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专项运维经费和终端规模化应用激励措施,健全鼓励购买消防监测服务的市场化机制,将消防领域物联网建设应用纳入高质量发展和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等单位,积极贯彻执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DBJ/T36-058)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应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纳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畴,并及时将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结果函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装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改造;推动消防维保机构建立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提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质效。运用物联网技术,已将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和消防控制室管理纳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远程监控管理的单位,其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人员可减少一人。

第五十六条  行业部门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的物业场所安装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完成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改造,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引导九小场所安装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等消防物联设施设备,督促将监测数据接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

第五十八条  文旅、乡村振兴等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乡村旅游、古村落和民俗等集中区域安装使用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安全用电监控装置等物联设施设备,并督促将监测数据接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

第五十九条  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相关企业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对市政消防供水和燃气设施等安全运行进行监测监护。推动市政消火栓设置智能定位、水压监测物联设备和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置信息采集装置,推广NB 燃气泄漏报警智能终端,建立物联网监管服务平台对供水、供气集中监控管理,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

第六十条  国有电信运营商应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积极投入产业基金参与消防物联网应用,推出通信服务监测服务保险赔付商业套餐推广模式,提供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热线服务,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

第六十一条  鼓励国有金融、保险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消防物联网安全监测服务责任保险,建立保险机构双向融合参与的市场化机制,支持建立银行信贷评估与消防安全动态监测联动机制。

第六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消防物联网监测领域有偿服务政策,定期发布消防物联设施设备和技术服务市场价格监测信息,营造良好的市场推广环境,激活市场活力。

第九章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消防物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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