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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环保用电监管系统管理办法》-临环执法发[2019]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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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力度,提升环境执法效率,实现对工业企业环保治理设施的有效监管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有效提高企业“自主管理和自证守法”意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建设工作,以实现对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的实时监控,提升全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包括安装在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上的用电监测设备、数据采集装置及终端监管平台。

安装范围是全市在产及虽停产但具备生产条件的电力、焦化、钢铁、水泥(含粉磨站)、搅拌站、砖瓦窑、石灰窑、化工、洗煤、铸造等重点涉气企业及设计日处理能力3000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他需要进行用电管控的企业。

安装的主要点位是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接线端(用于监管是否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每一台(套)污染防治设施接线端(用于监管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具体安装点位详见《临汾市污染防治设施环保用电监管系统施工规范》。

二、准入条件

为方便市与县之间顺畅连接,与市监控中心现有监控平台连接,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减轻企业负担,“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数据存储于云平台,不设服务器,支持设备以HJ-T 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协议接入,标准数据接口,可无障碍接入市、县环境监控平台。

2、已在全省、全国其他地区大面积使用,用户反映良好,有成熟的使用案例可供企业参观学习借鉴。

3、运行稳定、操作简便,数据传输及时,可随时在平台、手机端查看。

4成本低廉,不过多增加企业的负担。

5、可对排污企业生产设施与治污设施的用电电量、分时负荷、异常用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对企业停产与限产、治污设施擅自停运与低负荷运行的实时监测、预警、分析与管理。

6、安装简便,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行中不会引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数据传输安全,不造成企业生产数据的泄漏。

三、时间安排

计划分四批进行,原则上先平川后山区。

1、第一批:2019年5月20日至6月30日,一城三区范围内的电力、焦化、钢铁、水泥(含粉磨站)、搅拌站、砖瓦窑、石灰窑、化工、洗煤、铸造等重点涉气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现场端设备的安装与联网,并完成自行组织验收。

2、第二批:2019年7月1日至8月15日,霍州市、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辖区内的电力、焦化、钢铁、水泥(含粉磨站)、搅拌站、砖瓦窑、石灰窑、化工、洗煤、铸造等重点涉气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现场端设备的安装与联网,并自行组织验收。

3、第三批:2019年8月16日至9月30日,山区10县市区电力、焦化、钢铁、水泥(含粉磨站)、搅拌站、砖瓦窑、石灰窑、化工、洗煤、铸造等重点涉气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现场端设备的安装与联网,并自行组织验收。

4、第四批: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第1-3批遗漏、当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完成现场端设备的安装与联网,并自行组织验收。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切实提高对“环保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建设的认识,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既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措施,又是创新我市环境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要成立领导组,明确责任,统一安排部署,全力以赴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过问、亲自协调,按时间节点推进,真正把“环保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建设好、使用好、维护好。

2、统一协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全市“环保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的管理、组织、协调,负责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管理规定与考核办法, 负责在5月10日前完成后端监管平台的建设,市监控中心负责后端监管平台的日常维护。

3、分头推进。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应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工业企业摸底排查,根据排查底数制定安装计划。安装计划,平川县市区5月2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山区县6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积极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的时间,要求的点位全面安装用电监测设备及数据采集装置,完成联网、验收工作。

4、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是“环保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端设备的安装、运行与维护。

一要按照“统一安装规范、统一传输协议、统一监管平台”的原则,在全面考察、综合比较基础上,选用符合准入条件的设备,自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安装、运行与维护现场端设备。

二要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现场端设备安装、运行与维护合同,明确用电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及双方责任。确保现场端设备不影响企业的用电安全,监测数据加密传输、安全使用。

5、灵活运用。《临汾市各行业污染防治设施环保用电监管系统施工规范》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接线端和污染防治设施接线端的安装点位。由于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尽相同、工艺不尽一致,因此在具体点位的安装上,应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确保安装合理。

6、按要求安装。排污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必须按照我局《临汾市污染防治设施环保用电监管系统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减少。确需减少安装点位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机构需分别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8日


分表计电-环保用电主图03.jpg

关键词: 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  《临汾市环保用电监管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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