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59号)

2022年01月24日 13:21:39行业资讯89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1年12月21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59号).png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第五条(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八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托育机构和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宿舍还应当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第九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条(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根据场所的建筑类型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本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监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数据支持。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本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鼓励其他单位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与本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对接。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以及相关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保持清晰准确。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等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警示性标识;水泵类别、管道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消防电源、配电柜开关状态等应当设置提示性标识。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居民住宅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居民住宅以外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或者共同委托管理人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

  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识;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巡查制度;

  (五)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巡查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员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维护保养期限和范围等信息。

  第十七条(巡查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的部位、频次和内容。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当确认建筑消防设施的外观以及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标志、标识是否清晰、无缺损,并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等情形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排除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福利院、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织开展夜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第十八条(维护保养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管理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管理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期限和责任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第十九条(检测要求)

  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形成书面结论文件。

  第二十条(信息录入与公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应当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结论文件内容录入本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检测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维修要求)

  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因维修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二十二条(问题报告与处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维护保养、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和物联网系统建设、监控信息传输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值班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及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住宅物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执法协作)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在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开展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信息或者书面结论文件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或者未进行公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用管理)

  对单位和个人因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共享,并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p@gdliontech.cn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gdliontech.cn/blog/post/1365.html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全省智慧式用电安全现场会在湖州召开

全省智慧式用电安全现场会在湖州召开

    3月29日,全省智慧式用电安全现场会在湖州市吴兴区召开。部分市和重点县(市、区)安监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省财政厅、省消防总队派员参加会议。会议组织考察了湖州(吴兴)安全生产监控服务中心和吴兴区织里镇童装企业智慧用电终端系统使用情况;衢州市安监局、吴兴区安监局、衢州新安集...

河南消防:公安部关于印发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

  河南消防:公安部关于印发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  一、总体设置  (一)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二)汗蒸房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  (三)...

云南集中曝光重大火灾隐患

近日从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该总队于今年4月份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挂牌整治月”行动,对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集中挂牌督办和媒体曝光,有效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据介绍,在整治行动中,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符合政府挂牌整治条件的单位,各级消防部门将重大火灾隐患通过公安机关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并以文件...

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云平台助推常德平安小区建设

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云平台助推常德平安小区建设

  为进一步夯实“平安小区”安全工作基础,检验和提升小区应对消防事件的反应和处置能力,5月27日,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专项检查组,前往经泽·景园和经泽·湖畔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小区“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云平台”在逐级预警、多方联动、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上成效显著。  检查现场  消防检查人员一...

义乌市智慧消防建设获全省点赞

义乌市智慧消防建设获全省点赞

  义乌市智慧消防建设获全省点赞  “智慧消防·智能防控”——全省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推进会  5月26日至27日,“智慧消防·智能防控”——全省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推进会在湖州举行。义乌市义亭镇作了“智慧消防”建设经验交流。  智慧消防到底是什么呢?  智慧消防打开了企业间的围墙,让消防车...

江苏省安委办关于参加全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办关于参加全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苏安办电〔2017〕8号  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8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7年5月3日(星期三)上午9时召开...

吴瑞山:全面拥抱大数据,开启“智慧消防”新时代

吴瑞山:全面拥抱大数据,开启“智慧消防”新时代

  “  全面拥抱大数据  开启“智慧消防”新时代  ——贵州省消防总队政委 吴瑞山  ”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度发展和运用,人类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抢抓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重大历史机遇,把发展“大数据”产业上升到...

西城支队组织全体监督员开展文物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

西城支队组织全体监督员开展文物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

  西城支队组织全体监督员开展文物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  为进一步推进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总队部署的各项“规定动作”严格贯彻落实,针对西城区文保单位密集、消防安全形势严峻的客观现实,6月30日下午,西城支队防火监督处杨欣处长亲自组织召开文物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会,支队全体监督员...

七月持续高温 加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严防电气火灾发生

七月持续高温 加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严防电气火灾发生

  七月持续高温 加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严防电气火灾发生  7月份,北京市气温持续走高,雨水增多,从往年情况看,火灾较其他月份减少,但特点明显。电气火灾、居住场所和交通工具火灾所占比重较大,餐饮场所火灾有所增加,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危险性增加。北京消防特发布高温预警防火安全提示。  提示指出,石油化工等易...

温州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建设

温州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建设

  温州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建设  近日,市政府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用电”), 计划通过三年时间的推广建设,全市“智慧用电”安装数达到6万套以上。  记者了解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电气火灾事故多发易发,“智慧用电”是对引发电气火灾的主要因素(...

全省医院电力安全智能监控系统观摩会议顺利召开

全省医院电力安全智能监控系统观摩会议顺利召开

  全省医院电力安全智能监控系统观摩会议顺利召开  河南省医院电力安全智能监控系统(GDS2000电气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观摩会议在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召开,来自全省27家医院的30多位代表参加了观摩会议。  河南省医院协会后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瑞珍、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安委办主任徐祖德、河南省卫生...

内蒙古:公安厅部署推进全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

  内蒙古:公安厅部署推进全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  12月20日,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区公安机关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会议指出,近期北京、天津、广东、河北等地相继发生了重大以及较大亡人火灾,党中央、自治区和公安部领导分别就消防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

推动“传统消防”向“新时代智慧消防”转型

  推动“传统消防”向“新时代智慧消防”转型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赵文生  党的十九大确定了“两个阶段”“两步走”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消防工作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积极回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期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电气火灾综合治理2017年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电气火灾综合治理2017年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海滨街道安监所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入企入园

海滨街道安监所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入企入园

  海滨街道安监所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入企入园  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推进“智慧用电”建设通知,海滨街道安监所结合街道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就“智慧用电”系统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早日将“智慧用电”系统落实到实处。  截至目前,海滨街道安监所已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蓝田电镀园区等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