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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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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 设 计、施 工 和 验 收,预 防 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改 建、扩 建 的 民 用 及 一 般 工 业 建 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

  1.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 计、施 工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方 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 计、施 工、验 收 时,除 执 行 本 规 程 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1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 tr1cf1reprevent1on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 测 参 数 大 于 报 警 设 定 值 时,能 发出报警信号、控制 信 号 并 能 指 示 报 警 部 位 的 系 统,由 电 气 火 灾 监 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1.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alarmandcontrolun1tsforelectr1c f1reprevent1on

  能接 收 来 自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的 报 警 信 号,发 出 声、光 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 位,记 录、保 存 并 传 送 报 警 信 息 的 装置。

  2.1.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detectorsforelectr1cf1repreven- t1on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 流、温 度 等 电 气 火 灾 危 险 参 数 变化的探测器。

  2.1.4 独立式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1ndependentdetectorsfor electr1cf1reprevent1on

  独立探测被保 护 线 路 中 的 剩 余 电 流 及 温 度 等 电 气 火 灾 危 险参数变化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探测器。

  2.1.5 剩余电流 leakagecurrent

  低压配电线路中各相(含中性线)电流矢量和不为零的电流。

  2.1.6 剩余电流传感器 leakagecurrent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 流 值 变 化 的 传 感 器,一 般 由 剩 余电流互感器组成。

  2.1.7 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 数 变 化 的 传 感 器,一 般 由 热 敏 电阻、红外测温元件等组成。

  2.1.8 电流传感器 current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各线缆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

  2.1.9 系统总线 commun1cat1onbus

  主机与各电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之 间 传 输 数 字 信 号 的 物 理 传 输介质。

  2.1.10 监控点 mon1tor1ngnode

  配电箱(柜)内设置探测器的部位。

  3 设置场所

  3.0.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一类高层建筑。

  4 单栋地上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00m2 (含 裙 房 面 积 )的 大 型建筑。

  5 床 位 数 大 于 等 于 200 床 的 病 房 楼、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等于1000m2的门诊楼。

  6 座位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会堂、礼堂。

  7 座位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8 藏书大于100000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馆。

  10 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 信、电 力 调 度 楼,防 灾 指 挥 调度楼,财贸金融建筑。

  11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重 点 砖 木 或 木结构的古建筑。

  1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 商 场 百 货 楼、展 览 楼、高 级旅馆、高级办公楼。

  13 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 的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及 餐 饮 场 所(不含厨房)。

  14 市级车站候车室、码头旅客候船室、民用机场候机楼。

  15 地 下 铁 道、车 站、长 度 大 于 1000m 的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等 地下建筑。

  16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居住建筑。

  3.0.2 本规程第 3.0.1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商 住 楼、建 材 家 具 灯 饰 市 场、集贸市场、养(敬 )老 院、宿 舍 楼、幼 儿 园 等 建 筑 宜 设 置 电 气 火 灾监控系统。

  3.0.3 电气火灾风险较高的其 他 建 筑 物 或 场 所 可 设 置 电 气 火 灾 监控系统。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能 承 担 建 筑 物 供 配 电 系 统 剩 余 电 流及导体过热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剩余电流、温度监测功能。

  4.1.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

  4.1.4 现场电气火灾监控探测 器 的 所 有 参 数 显 示 与 操 作 均 应 在 配电箱(柜)面板 上 进 行,并 应 能 显 示 剩 余 电 流 数 值、温 度 数 值 等 主要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4.1.5 电气火 灾 监 控 设 备 应 实 时 显 示 剩 余 电 流 数 值、温 度 数 值 等主要电气火灾 监 控 参 数 和 楼 层、配 电 箱 编 号 等 报 警 部 位 信 息, 应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的 有 关 参 数,并应具有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4.1.6 报警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 收 来 自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的 监控报警信号,并 在 30s内 发 出 声、光 报 警 信 号,指 示 报 警 部 位, 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于动复位。

  2 报警声信号应于动消除,当 再 次 有 报 警 信 号 输 入 时,应 能再次启动。

  3 当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应 能 在 100s内 发 出 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1.7 电气火 灾 监 控 系 统 宜 具 有 预 警 功 能,能 在 被 监 控 参 数 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警信号。

  4.1.8 监控点小 于 8 点 的 系 统 可 不 配 置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但应选用独立式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且 应 实 现 独 立 监 控 报 警;监 控点不小于8点的系统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4.1.9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 置 用 于 电 气 设 备 通 断 电 的 控 制 输出,每一控制输出 应 有 对 应 的 手 动 直 接 控 制 按 钮 (键 ),且 不 应 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

  4.1.10 系统总线不应与供配电线路共用管道或线槽敷设。

  4.1.11 监控点的设 置 应 按 附 录 A 所 列 不 同 接 地 方 式 的 安 装 要 求进行。

  4.1.12 系统报警应以日志方式记录,记录条数应不小于10,000条。

  4.1.1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应利用消防电源供电。

  4.2 监控点的设置

  4.2.1 当设置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时,监 控 点 应 以 设 置 在 低 压 配 电系统的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 置 在 照 明、空 调、动 力 的 楼 层 或 区 域总 配 电 箱 的 进 线 总 开 关。 在 预 计 供 电 线 路 泄 漏 电 流 大 于 500mA 时,宜在下一级配电柜(箱)装设。

  4.2.2 其 他 电 气 火 灾 风 险 较 高 的 设 备 配 电 箱 总 开 关 宜 设 置 监 控点。

  5 施工安装

  5.1 安装前的检查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检查以下信息: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 上 的 产 品 信 息,确 认 包 括:制 造 厂 名称、地 址、产 品 名 称、产 品 型 号、主 要 技 术 参 数、制 造 日 期、产 品编号及执行标准 号、产 品 附 件、配 件、监 控 软 件 使 用 说 明 书、安 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具有消防强制性认证证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 的 外 观,确 认 包 括:产 品 外 壳 应 光沽,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 起 泡 现 象,无 明 显 划 伤、裂 痕、毛 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捅接件无松动。

  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 在 安 装 前 应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核 对 产品规格无误。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 线 应 按 同 一 正 方 向 均 匀 穿 过 剩 余 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 接 固 定 在 四 根 线 缆 或 金 属 母 排 的绝缘层表面,并确保接触良好。

  5.2.2 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 B

  所示要求连接。

  5.3 监控设备的安装

  5.3.1 柜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宜 与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机 柜 并 排 安装,壁 挂 式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 应 设 置 于 便 于 观 察 和 操 作 的 墙面。

  5.3.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火灾 监 控 设 备 面 板 前 的 操 作 距 离:单 列 布 置 时 不 应 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 员 经 常 工 作 的 一 侧,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 面 盘 至墙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电气火灾 监 控 设 备 安 装 在 墙 上 时,其 底 边 距 地 面 高 度 宜 为1.3m~1.5m,其 靠 近 门 轴 的 侧 面 距 墙 不 应 小 于 0.5m,正 面 操 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4 系统接地

  5.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接 地 装 置 宜 与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接地装置 共 用。 当 采 用 共 用 接 地 装 置 时,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应 大 于 10;当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0。

  5.4.2 电气火 灾 监 控 设 备 采 用 交 流 供 电 时,金 属 外 壳 和 金 属 支 架等应作 保 护 接 地,接 地 线 应 与 电 气 保 护 接 地 干 线 (PE 线 )相连接。

  5.5 布线要求

  5.5.1 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

  1 监控系统图。

  2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器件安装接线图。

  5.5.2 系统总线 的 截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0mm2。 当 系 统 总 线 敷 设 在强电磁干扰环境时,应穿经过 接 地 保 护 的 金 属 管。 所 有 线 缆 两头均应做好线标,标明所要联接设 备 的 名 称 和 位 置 以 及 线 缆 的 具体型号。

  5.5.3 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 支 器 等 配 件 安 装 在 井 道 时,应 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8m.在公共 场 所 安 装 时,宜 安 装 在 吊 顶 上 方 或距地面2.2m 以上的侧墙上。

  5.5.4 线路敷设方式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同。

  6 用 式

  6.1 参数配置

  6.1.1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 剩 余 电 流 报 警 设 定 值 应 躲 过 配 电 系统和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6.1.2 配电系 统 和 用 电 设 备 的 正 常 泄 漏 电 流 应 以 实 测 为 准,设 计时可按照 附 录 C 中 表 C.0.1、表 C.0.2、表 C.0.3 给 出 的 估 算 值进行估算。

  6.1.3 系 统 设 计 中 对 监 控 点 剩 余 电 流 的 设 定 值 宜 先 给 出 估 算 值。在系统调试时,应根据电气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显 示 的 实 际 正 常 泄漏电流数值修正设定值,并设置预警值。

  6.1.4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探测 L1、L2、L3、N 四 条 线 缆 或金属母排的温度,温度报警设定 值 应 不 大 于 其 被 保 护 的 线 缆 或 金属母排的长期允许*高工作温度。

  6.1.5 监控点应分别探测 L1 相、L2 相、L3 相 电 流,过 电 流 报 警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范围内可调。

  6.2 系统用式

  6.2.1 系统的运行状态测试应按下列步骤依次进行:

  1 确 定 系 统 工 作 环 境 状 态,记 录 现 场 环 境 温 度、湿 度 等参数。

  2 测试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

  3 设置系统中所有监控点的参数。

  4 设定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点的地址代码。

  5 设定系统监控设备和探测器的操作密码。

  6.2.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探 测 器 调 试 时,应 按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统》GB14287的规定对其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自检和试验功能。

  2 消音和复位功能。

  3 剩余电流、温度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4 系统监控设备的远程参数设定功能。

  5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6.2.3 调试数据及过程应记录在册。

  7 验 收

  7.0.1 电气火灾监控 系 统 验 收 时,应 按 本 规 程 附 录 D 的 要 求 填 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7.0.2 监控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竣工图。

  3 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4 监控系统竣工图。

  5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 产品检验合格证。

  7 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9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7.0.3 电气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功 能 抽 验,当 有不合格者时,应 限 期 修 复 或 更 换,并 进 行 复 验。 抽 验 数 量 应 符 合 下列要求:

  1 实际安装数量不大于5台者,全部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大 于 5 台 者,按 实 际 安 装 数 量 10% 的 比 例 且不少于5台抽验。

  7.0.4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 要 求 的,应 进 行 加 倍 抽 样。 复 验 不 合格应判定验收不合格。

  7.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 监 控 设 备 和 监 控 点 的 功 能 抽 验 应按本规程附录 D 中各项要求逐项进行并判定。

  7.0.6 当本规程附录 D 中验收评定结果全 部 为 合 格 时 判 定 系 统 验收合格。

  8 维 护

  8.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技术文件。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 电气火灾 监 控 系 统 的 维 护 制 度、值 班 人 员 职 责 和 维 护 检查记录表。

  8.0.2 每日应至 少 对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 进 行 1 次 检 查,检 查 内 容包括:检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 数 据 接 收 和 事 件 记 录 是 否 完 整 准确。

  8.0.3 每月应至少对系统进行1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 对系统各 部 件 进 行 外 观 检 查,外 观 质 量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5.1.1条中第3款的规定。

  2 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的 实 时 显 示 数 据 是 否 在 正 常 范围内。

  3 对现场电 气 火 灾 监 控 探 测 器 逐 个 进 行 自 检 和 剩 余 电 流、温度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8.0.4 每年应至少对系统进行 1 次 监 控 报 警 和 故 障 模 拟 报 警 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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