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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建规》中火灾自动报警更新条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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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新《建规》中火灾自动报警更新条款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全国各地造型新颖、装修豪华的高层民用建筑大量涌现,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高度超过百米的超高层建筑。然而,由于高层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面积大、高度高、人员多、用火用电量大,这就决定了在高层民用建筑中,一旦发生火灾,会出现火灾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困难、火灾蔓延迅速快等一些火灾扑救难题。

  新修订的GB 50016 -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其涉及工程实际应用等多个方面,笔者在研读《建规》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建筑防火设计应用中的一些条款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得以更好的应用。

  1、火灾自动报警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对于高层住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规》第8.4.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 m但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 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对此笔者提以下建议:

  对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不妥。因为用电不规范、儿童玩火、吸烟等是住宅套内火灾的重要原因,套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成为及时发现火灾、人员疏散、成功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因此应规定安装火灾探测器。而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甚至业主以资金投入高,装修不方便为由拒绝设置套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家庭安全埋下了火灾隐患。所以,笔者建议对于新建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应按照GB 50116 - 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火灾自动报警规范》)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设置A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体见图1[2]。

  

A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png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笔者建议按照2015年11月13日,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委团体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 289号)要求设置D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见图2。

  

D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png

  且采用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如图3。当一个起居室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其他起居室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提醒居住在起居室的人员迅速撤[3-4]。

  

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png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鉴于《建规》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强制性要求,如设计阶段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一定要按照《建规》第10.2.7条和《火灾自动报警规范》第9.1.4条至9.1.7条的规定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见图4。使住宅户内的电气火灾信息能及时反映到电气火灾监控器,为人员疏散和火灾救援提供宝贵时间。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03.png

  2、户内轻便消防水龙设置要求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见图5。

  

轻便消防水龙04.png

  根据《建规》第8.2.4条的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规范上虽未强制要求,笔者认为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很有必要配置轻便消防水龙。根据GA180 - 1998《轻便消防水龙》的要求,轻便消防水龙管径不小于25 mm,长度不小于10 m,考虑自来水压力足够的情况下,充实水柱不小于10 m。根据《建规》第5.5.29条规定的高层住宅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 m的要求,轻便消防水龙的充实水柱可触及户内任一点固体物质火灾,具有轻便、快捷、省时、省力的优点。住宅户内如不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户内发生火灾时只能依靠楼道内的消火栓灭火,这就必然受到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操作人员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等情况的影响,不能第一时间扑灭户内火灾。

  3、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设置要求

  对于多层商业的消防设计,《建规》第5.3.4条提到,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至10000m2。笔者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有的设计院和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条产生了误解,为建设工程埋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如一座4层的商场,1~4层均为商业,设计院按照甲方要求将1层的商业防火分区面积扩大至不大于10000m2 ,第2~4层防火分区不大于2500m2。熟不知此设计为严重的设计失误。《建规》第5.3.4条文解释中提到:当营业厅、展览厅仅设置在多层建筑(包括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护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小的其他用途,或所在建筑本身为单层建筑时,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均具有较好的条件,且营业厅和展览厅需要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设施,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调整为10000m2,如图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业厅、展览厅05.png

  且该条第三款提到:当营业厅、展览厅同时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

楼层时,考虑到设计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

  5.3.1条的规定确定。由此可见,案例分析中的4层商业楼,当将第1层的商业防火分区面积扩大至不大于10000m2时,2~4层商业应设置为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小的其他用途。当1~4层均设置为商业时,考虑到设计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1~4层商业防火分区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即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0m2[6]。


本文作者:河北省邯郸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张涛

本文原标题“针对新《建规》中一些更新条款的几点思考”,原载于《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6年第11期

关键词: 火灾自动报警更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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