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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注意事项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注意事项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标准一般规定

  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器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和自检功能:

  1.3、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

  1、施工图;

  2、系统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3、设备清单(表CI);

  4、设备使用明书

  5、施丁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收记录);

  6、系统完丁调试单(表C2)和调试报告;

  7、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8、工程验收单(表C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交接??1.jpg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验

  2.1、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按总数景10%,但不少于10台进行随机抽检: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

  2.3、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4、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5、检验顶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修复或及时更换,并进行复检。

  2.6、复检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2.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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