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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气火灾的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50/ T-XXX-20XX

  重庆市工程建设规范 (下载地址见页面底部)                                                                                                             DBJ50/ T-XXX-20XX

  重庆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征求意见稿)

  2014 重庆

  重庆市工程建设规范

  重庆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J50/T-XXX-20XX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执行问期:20xx 年 xx 月xx 日

  前 言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市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

  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市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

  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近年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方面的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和修改,并通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八章、四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置场所、系统设计、施工安装、

  调试、验收、维护、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XXX

  参编单位:XXX

  主要起草人:XXX

  主要审查人:XXX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设置场所

  4、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2、监控点设置

  5、施工安装

  5.1、安装前的检查

  5.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3、监控设备的安装

  5.4、系统接地

  5.5、布线要求

  6、调试

  6.1、参数配置

  6.2、系统调试

  7、验收

  8、维护


  附录A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线原理图

  附录B 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附录C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

  附录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 .0.1 为了规范咆气火灾监校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

  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通用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 计、施工、验收。

  1.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 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 ,

  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1.0.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符合国家、行业和 本

  市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报警设定值时才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0.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a 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接收到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1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

  录、保存并传递报警信息的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设备)

  2.0.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detector 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以下简称探测器)

  2.0.4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independent detector 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独立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及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探测器.

  2.0.5 剩余电流 leakage current

  低压配电线路中(含中性线)电流矢主量和不为 零的电流。

  2.0.6 剩余电流传感器 leakage curren t 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 感器, 一般由剩余电流互感器组成。

  2.0.7 温度传感器 tempera ture 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温度参数变化的传感器,一般由热敏电阻、红外测温元件等组成。

  2.0.8 电流传感器 current 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各线缆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

  2.0.9 系统,总线 〈 以下简称总线) communication bu s

  主机与各电气火灾监控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

  2.0. 10 监控点 monitoring node

  配电箱(柜)内设置探测器的部位。

  


  3 设置场所

  3.0.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两类厂房和两类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一类高层建筑:

  4 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 万m2(含裙房面积)的大型建筑;

  5 200床及以上病楼房、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门诊楼;

  6 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会堂、礼堂;

  7 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藏书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馆;

  10 市级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财贸金融建筑;

  11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2 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场百货楼、展览楼、高级旅馆、高级办公楼;

  13 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及餐饮场所(不含厨房);

  14 市级车站候车室、码头旅客候船室、民用机场候机楼;

  15 地下铁道、车站、长度超过1000m的城市交通隧道等地下建筑;

  16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

  3.0.2 本规范3.0.1条规定以外的商住楼、建材家俱灯饰市场、集贸市场、养(敬)老院、宿舍 楼、幼儿园等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0.3 电气火灾风险较高的其他建筑物成场所可设置电气火灾滥控系统。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能承担建筑物供配电系统剩余电流及导体过热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剩余电流、温度监测功能。

  4.1.4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e

  4.1.5 现场探测器的所有参数显示与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等主要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4.1.6 监控设备应实时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等主要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和楼层、

  配电箱编号等报警部位信息,应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探测器的有关参数,并应

  具有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4.1.7 报警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l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 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

  3 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

  预警信号。

  4.1.9 监控点少于8点的系统可不配置监控设备,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且应实现独立监控报警;监控点大于或等于8点的系统应配置监控设备。

  4.1. 10 监控设备应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且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

  4.1. 1l 系统总线不应与供配电线路共用管道或线槽敷设。

  4.1. 12 监控点的设置应按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 。

  4.1.13 系统报警应以日志方式记录,记录条数应不小于10,000条。

  4.1. 1 4 监控设备的主要电源应利用消防电源供电。



  4.2 监检点设置

  4.2.l 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监控点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段和照明、空调、动力的楼层或区域总配电箱的进线端为基本原则。在预计供配电线路泄露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下一级配电柜(箱)装设。

  4.2.2 其他电气火灾风险较高的设备配电箱总开关宜设置监控点。

  


  


  5 施工安装

  5.1 安装前的检查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检查以下信息: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上的产品信息.确认包括 2 制造厂名称、地址、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及执行标准号。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 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具有消防强制性认证证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外观,确认包括产品外壳应光沽,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无松动。

  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

  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的绝缘层表面,并确保接触良好。

  5.2.2 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B所示要求连接。


  5.3 监控设备的安装

  5.3.1 柜式监控设备宜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监控设备应设置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5.3.2 监控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监控设备面板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侧,监控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宜便于操作;

  3 监控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监控设备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距离不应小于1.2m。

 

 5.4 系统接地

  5.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接地装置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当采用共用接地装置

  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当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4.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采用交流供电时,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5.5 布线要求

  5.5.1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

  1 监控系统图

  2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器件安装接线图。

  5.5.2 系统总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当系统总线敷设在强电磁干扰环境时,应

  穿经过接地保护的金属管。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标,表明所要联接设备的名称和

  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

  5.5.3 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安装在井道时,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8m;在

  公共场所安装时,宜安装在吊顶上方或距地面2.2m以上的侧墙上。

  5.5.4 线路敷设方式宜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同。



  6 调试

  6.1 参数配置

  6.1. 1 探测器的剩余电流报警设定值应躲过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6.1.2 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应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按照附录C中

  表C.0.1、表C.0.2、表C.0.3给出的估算值进行估算。

  6.1.3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宜先给出估算值。在系统调试时,应根据探测器显示的实际

  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正设定值,并设置预警值。

  6.1.4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探测L1、L2、L3、N四条线缆或金属母排的温度,温度报警值

  设定值应不大于其被保护的线缆或金属母排的长期允许*高温度。

  6.1.5 监控点处分别探测L1相、L2相、L3相电流,过电流报警值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

  范围内可调。



  6.2 系统调试

  6.2. 1 系统的运行状态测试应按下列步骤依次进行:

  1 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记录现场环境温度、湿度等参数:

  2 测试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

  3 设置系统中所有监控点的参数;

  4 设定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备 监控点的地址代码 :

  5 设定系统监控设备和探测器的操作密码;

  6.2.2 监控设备和探测器调试时,应根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规定对其进行下列

  列功能检查:

  1 自检和试验功能

  2 消音和复位功能

  3 剩余电流、温度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

  4 系统监控设备的远程参数设定功能;

  5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6.2.3 调试数据及过程应记录在册。

  


  7 验收

  7.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7.0.2 监控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竣工图

  3 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4 监控系统竣工图

  5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 产品检验合格证

  7 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7.0.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检,当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

  。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个),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个)抽检。

  7.0.4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应判定验收不合格。

  7.0.5 电气火灾监位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和监控点的功能抽检应按本规范附求。中各项要求

  逐项进行并判定。

  7.0.6 当规范附录D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为合格时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8 维护

  8.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

  1 系统技术文件: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制度、值班人员职责和维护检查记录表.

  


  8.0.2 每日应不少于对监控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测设备的数据接收

  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8.0.3 每月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应符合5.1.1中第3条规定;

  2 检查探测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

  对现场探测器逐个进行自检和剩余电流、温度试验检查,应该能完好、动作正常。

  8.0.4 每年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模拟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

  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 录 A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线原理图

  

TT系统电气火灾监控接线原理??1.jpg

 


(a)TT系统




TN-S系统电气火灾监控接线原理??2.jpg




  (b) TN-S系统

  

TN-C-S系统电气火灾监控接线原理??3.jpg

  (c)TN-C-S系统

  图A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线原理图

  附 录 B 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 一次回路接法

  

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 一次回路接??1.jpg

  

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 一次回路接??2.jpg

  (b)传感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

  图B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的一次回路接法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1.jpg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2.jpg

  

附 录C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 漏电流估算值

 

c. 0. 1 配电线路泄漏电流的计算宣按表 c. 0. 1 取值.

 

表 C. 0. 1 220/380V 线路每公里泄漏电流

 

线缆面积(mm2)

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

聚氯乙烯

橡皮绝缘

交联聚乙烯

4

52

27

17

6

52

32

20

10

56

39

25

16

62

40

26

25

70

45

29

35

70

49

33

50

79

49

33

70

89

55

33

95

99

55

33

120

109

60

38

150

112

60

38

185

112

60

38

185

116

60

38

240

127

61

39

C.0.2电动机泄漏电流的计算宜按表C.0.2取值

表C.0.2电动机漏电流

电动机功率(KW)

1.5

2.2

5.5

7.5

11

15

18.5

22

30

37

45

55

75

正常运行的泄露电力(MA)

0.15

0.18

0.29

0.38

0.5

0.57

0.65

0.72

0.87

1.0

1.09

1.22

1.48

C.0.3荧光灯、家用电器及计算机泄漏电流的及时宜按照C.0.3取值

表C.0.3 荧光灯、家用电器及计算机泄漏电流

设备名称

型式

泄露电流(MA)

荧光灯

安装在金属构件上

0.1

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

0.02

家用电器

手握式I级设备

≤0.75

固定式I级设备

≤0.35

II级设备

≤0.25

I级电热设备

≤0.75

计算机

移动式

1.0

固定式

3.5

本附录数据摘自与民用配电计手册版第第四

  


  


附录 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 t己录

 

使用单位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安装布线

 

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规 5.25.35.5 条要求



 

 

 

 

 

 

 

 

 

 

 

 

 

 

 

监控设备

 

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界面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符合GB14287.14章的通用要求



 

3.是否具有密权的安全制度



 

4. 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 个监控点)



 

5.    按监控点数规模的 10%(但不少于5点)做剩余电流监控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



6. 任意 处总线系统故障报警功能准确及时



  


  续表 D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如下检查和实验

 

 

 

1.检查监控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2.检查探测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式应的需要



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完整性



4. 操作试验键检查剩余电流报警的功能完好性



5.用 2级剩余电流流钳表检查实时剩余电流流量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6 .施加可调模拟剩余电流,检查剩余电流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剩余电流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



7. 多回路探测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评价

1.产品外观质量

2.系统性能和功能

3.施工安装质量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e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少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在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l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GB 13955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4287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重庆市工程建设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设置场所

  4 系统设计

  4 .1 一般规定

  4.2 监控点设置

  5 施工安装

  5.1 安装前的检查

  5.2 系统器件的整套安装

  5.3 主机的安装

  5.4 布线要求

  6 调试

  6.1 参数配置

  7 验收

  8 维护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新型的系统设置,其设计、施工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家标准时普遍反映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不够明确。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客观上需要制定一个较好操作性的地方规范。

  


  2 术语

  2.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该系统监测电力配电线路的电气火灾相关联的电气参数,并具有现实、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


  3 设置场所

  3.0.1 电气火灾的成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施工不规范线路连接不当、线路老化绝缘损坏、电气设备故障等原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在发生电气故障、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发出警报,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早期预防,避免火灾发生,本规程规定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场所,主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电气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而确定,同时综合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各种规范对电气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要求,结合上海相关工程的设计实践,对设置场所以具体明确,以便于设计和监管部门得以贯彻执行。

  3.0.2 本条考虑除表3.0.1所列到的场所外,商住楼、建材家俱灯饰市场、养(敬)老院、宿舍楼、

  幼儿园等建筑,管理较松撒人员较密集,这些场所内人员扑救及快速疏散有一定难度,合理设置监控点,有助于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条件具备时,也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系统中包括了目前广泛使用且已成熟的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的产品。

  4.1.2 本条强调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建筑内的作用。

  4.1.5 本条依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的第4.3.3调说明。明确了监控探测器安装在配电箱(柜)面板上,才能满足国家规范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的要求,不能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在配电箱(柜)内部。

  4.1.6 本条是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进一步要求。在监控设备上实时显示被监控的参数值会更加直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如果在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在漏电隐患,剩余电流数值长期为400mA,但未超过所设置的报警阈值500mA,如果监控设备不显示数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另外,如果监控设备不能对远端监控点的参数进行修改,那么在系统调试或者参数重置时,工作人员将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跑遍每一个监控点,通过监控探测器上的按键去设定和修改监控探测器的相关参数。

  4.1.8 本条明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同时具备报警和预警两种功能,并要求探测精度要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4.2 监控点设置

  4.2.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设置原则。

  4.2.2 歌舞厅、游艺厅、网吧等室内娱乐场所因营业性质转租较为频繁,供电线路施工不规范等情况发生,有一定的电气隐患,可在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出设监控点。

  


  5 施工安装

  5.1 安装前的检查

  5.1.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前应检查的信息,包括:产品的相关信息、系统的3C认证证书、系统产品的外观情况。

  5.1.2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图纸核对产品的参数规格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布置要求。

  5.3 主机的安装

  5.3.1~5.3.2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布置要求。

  5.3.3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以保证监控设备供电的连续可靠性。

  5.5 布线要求

  5.5.2 本条规定了系统总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在强磁干扰的环境下,应穿经过接地保护的金属管,来确保信号不受干扰,但要标明所要连接的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

  5.5.3 本条规定了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在不同场所的安装布置要求。

  


  


  6 调试

  6.1 参数配置

  6.1.1 本条明确了监控点剩余电流值设定的基本原则。

  6.1.2 本条给出了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正常泄漏电流的估算方法。附录C中的表C.0.1、表C.0.2、表C.0.3、给出的估算值引自《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 第二版第十一章第四节,保护电器的选择中表11-43、11-44、11-45.

  6.1.3 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中对监控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宜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露电流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



  7 验收

  本章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本规程附录D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8 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 的重要环节 ,为此,本章对管理

  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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