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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广东省标准GD -DBJ/T 15-77-20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77-2010 广东省标准

广东省标准GD -DBJ/T 15-77-20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广东省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J/T15-77-2010

备案号:Txxxxx-2010

主编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福瑞特国 际电气(中山)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0年10月0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0] 51号

现批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汁、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为DBJ/T15-77-2010,自 2010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幻负责管理,广东省公安月: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客的

解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09月26号

前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在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应用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度计划的要求,编制组在调研和总结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台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写 了本规范 。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系统设计;4施工安装;5调试;6验 收;7运行维护

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没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 瘦狗岭路省公安消防局,邮政编码510640)。

本规范主编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福瑞特国 际电气〔中山)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广州市设计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汁研究院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丁潘明、卢小平、哀奕之、洪声隆、王丹晖、傅下祥、倪月然、 韦竞金、林汉章、邹天付、周名嘉 ,邹军、陈新民、俞洋、昊和俊、许梵、革雪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陈建唯、刘转州、利靳守杰、林卫、李志、怅庆晖、 陈有乐、黄庭昌

1总则


1.0.1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顶防和减少火灾危击保扩人身和则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下业与民用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l.0.3电气火灾监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没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2. 0.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正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2.0.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 0. 3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卜简称监控探测器)

2. 0. 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由信号处理单元和剩余电流传感器组成,用来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的变化。

2. 0. 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由信号处理单元和温度传感器组成,用来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节点温度参数变化。

2.0.6独立式电气火火监控探测器

独立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信号处理单元。

2. 0. 7剩余电流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元件,一般由剩余电流传感器组成。

2. 0. 8温度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的元件,一般由热敏电阻、红外测温元件等组成。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对电气线路及设备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参数等信息 进行采集、分析、判断,同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存储、打印报警信息等基本功能

3.1.2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电气火灾的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人员密集和疏散难易程等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各类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3.1.3电气防火保护对象等级的选择应钧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分级要求。

3. 1.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3.1.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仅作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

3.1.8一个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3.1.9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报警信号应能传输至消防控制室。

3.1.10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监测的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或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报警信号应与其他信号有区别;

3. 1.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内有警报和联动要求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 联动控制器实现。

3. 2设置场所


3. 2.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中保护对象为特级、级的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 2.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保护对象为一级的建筑‘向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 2. 3以下建筑或建筑中以下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旅馆建筑、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内的儿童活动场所;

2 各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场所:

3 歌舞厅、卡拉OL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餐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休育馆、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书库等建筑或场所;

5 设于地下层的餐饮、商店、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6 经营灯具、电器、家具、建材、服装等场所;

7 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餐饮、粮店、理发店等商业服务网点。

3. 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3. 3. 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额定剩余报警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呗正常泄露电流*大值的2倍,且不大于l00mA

3.3.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部位:

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设于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非消防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低压配电系统第一级):当上述区域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大于等于500mA时,宜设计总配电箱出线处或下一级配电箱进线处;当低压配电系统出线回路的正常的泄露电流小于500mA,宜设于低压配电系统进线处。

2第3. 2. 3条中规定的场所,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于该场所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非消防动力配电箱进线处。

3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设于楼层正常照明、非消防动力配电箱进线处:

4.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设于楼层正常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或每栋(中.元)居住建筑的总电源进线处。

3. 4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3. 4. 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以及电气火灾危险性选择设置

3. 4. 2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用于探测配电系统中开关柜内电气接头、配电线路分支接头等节点的异常发热;

3. 4. 3探测高压配电系统时,应将探测器直接设置在被探测对象的表面。接触式测温的探测器与地电位的绝缘水平不低于带电体与地电位的绝缘水平,宜设置为等电位T.作方式;

3. 4. 4 探测对象为开关柜内电气接头时,探测器应靠近发热部件没置。

3.4. 5 探测对象为低压配电线路分支接头时,应采用接触式没置。

3. 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除应符合3.3、3. 4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可以传至消防控制室;

2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或有人听到的场所;

3.6系统供电、线路与接地


3. 6.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有主电源和值流备用电源,有消防电源时,应由消防电源作主电源。

3. 6. 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由直流备用电源集中供电或由监控探测器设置处交流电源供电。

3. 6. 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监测监控探测器的电源状况;

3. 6.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与布线方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应按《火灾 动报警系统没计规范》CB50116执行。

3.7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3.7.1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7. 2监控设备设置可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4施工安装

4.1一般规定


4. 1.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 1.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4. 1.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4. 1. 4 各类监控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

4.1.5 传感 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安全接地线;

4. 1. 6 禁止在不切断电源情况下安装传感器。

4. 1. 7 传感器的安装不应影响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的接点。

4.2布线


4. 2.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质景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4. 2. 2引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同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电缆芯线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4导线引入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4. 2.3 一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者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者用端子连接。

4. 2. 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到处理。

4. 2. 5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4. 2. 6在下列部位也应没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 0m-1. 5m设置吊点或支点;

4.2.7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适当余量。

4. 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


4. 3.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监控回路的固有泄漏电流。

4.3.2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电气线路或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其泄漏电流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参见附录A),同时应满足3. 3. 1的要求。当泄漏电流人于允许值时,必须对线路或设备进行检查

4. 3. 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不同的接地系统中应按照附录B中的规定正确接线。

4.3.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N线(即穿过传感器的工作N线)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PE线相连):

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N线应穿入传感器,PE线不能穿入传感器,严禁将工作N线作为PE线使用,也严禁将PE线作为工作N线使用。

4. 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4. 4. 1测温式电气火灾传感器采用按触式安装时应用专用的固定件定。

4. 4. 2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传感器应固定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并与监控对象保持安全距离.

4.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


4. 5.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 1 m-0.2m;墙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楼)山高度宜为1.3m一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小应小于1. 2m。

4. 5.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5.1.2 在凋试前应具备凋试必须的技术文件:

l施下图;

2系统设置的建筑平面图;

3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4安装验收单:

5设备使用说明书。

5. 1. 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

5. 1. 4调试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5. 1. 5调试完成后应有监控点的详细报警参数值的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

5.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调试


5.2.1 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至少精度1.0级),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回路剩余电流的检测。

5. 2.2 使用漏电流发生器(至少精度1.0级)提高剩余电流传感器探测回路的漏电流,使其达到报警值,检验其报警功能;

5.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调试


5.3.1采用模拟温升的方法,给温度传感器加热使其达到报警值,检验其报警功能。

5. 3. 2温度报警值的设定应根据其探测对象的安全温度进行设置,

一般报警温度值应在安全范围内 5. 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调试

5. 4. 1电气火灾监控没备调试,应先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探测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杳。正常后方可进行凋试。

5. 4. 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其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监控报警功能;

2控制输出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 自检功能;

5 存储、打印功能。

6 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6. 1.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器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和自检功能:

6.1.3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

1施工图;

2系统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3设备清单(表CI);

4设备使用明书

5施丁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收记录);

6系统完丁调试单(表C2)和调试报告;

7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8工程验收单(表C3)

6.2检验


6. 2. 1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6. 2.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按总数景10%,但不少于10台进行随机抽检: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

6.2.3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 2. 4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 2. 5检验顶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修复或及时更换,并进行复检。

6. 2. 6复检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6. 2.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运行与维护


7. 0. 1使用单位应制定系统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如实填写系统运行记录:

7. 0. 2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并保存下列资料:

1竣工图:

2设备清单;

3设备使用说明书;

4系统完工调试单

5工程验收单;

6管理操作人员登记表;

7操作使用规程;

8值班记录和使用图标

9值班员职责;

没备维修记录;

系统检测记录等。

7. 0.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正式启用后不得随意中断运行。

7. 0.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至少每年由专业机构检测一次;

7. 0. 5监控设备或探测器损坏后,应由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进行维修:

附录A常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泄露电流

表B1 200/380单相及三相线路泄漏电流

线缆面积(mm2)

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

聚氯乙烯

橡皮绝缘

交联聚乙烯

4

52

27

17

6

52

32

20

10

56

39

25

16

62

40

26

25

70

45

29

35

70

49

33

50

79

49

33

70

89

55

33

95

99

55

33

120

109

60

38

150

112

60

38

185

112

60

38

185

116

60

38

240

127

61

39

表B2 电动机漏电流

电动机功率(KW)

1.5

2.2

5.5

7.5

11

15

18.5

22

30

37

45

55

75

正常运行的泄露电力(MA)

0.15

0.18

0.29

0.38

0.5

0.57

0.65

0.72

0.87

1.0

1.09

1.22

1.48

表B3 荧光灯、家用电器及训算机泄漏电流

设备名称

型式

泄露电流(MA)

荧光灯

安装在金属构件上

0.1

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

0.02

家用电器

手握式I级设备

≤0.75

固定式I级设备

≤0.35

II级设备

≤0.25

I级电热设备

≤0.75

计算机

移动式

1.0

固定式

3.5

附录B(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接线方式)

注:L1 ,L2, L3为相线:N为中性线;PE为保护地线;PEN为,中性线和保护线合一:FA为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FR为剩余电流传感器。

附录C(资料性附录施工表单)

表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交接表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负责任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品牌

数量









































说明:

安装项目

施工单位

接收单位:

接收人:

 

年 月 日

移交单位:

移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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