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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DBJ41/T114-2012

DBJ41/T114-2012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J41/T114-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12-12-6发布                    2013-2-1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J41/T114-2012

 

 

 

 

 

 

 

 

  2012  郑州

        

 

前 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4个附录及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置场所、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规范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  河南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张万民、郭华杰、丁玮、王金玲、叶继明、谢永涛、南怀志、任新强、余龙山、张杰涛、王涛、唐江川。

 

 

 


目  录

1 总则 4

2术语 5

3 设置场所 6

4 系统设计 7

4.1 一般规定 7

4.2 监控节点的配置 8

4.3 参数配置 8

4.4 接地保护 8

5 施工安装9

5.1 一般规定 9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9

5.3 主机的安装 9

5.4 布线要求 9

6 系统调试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运行状态测试 10

6.3 系统调试 10

系统验收11

7.1 一般规定 11

7.2 系统验收 11

8 系统维护12

附录A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 13

附录B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15

附录C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6

附录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17

条文说明 19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探测器组成。

2.0.2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main unit for electric fire monitor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2.0.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 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显示及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2.0.4 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 detector for electric fire

    主要是指漏电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及综合探测器的统称。

2.0.5 漏电探测器 residual curren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以数字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2.0.6 测温式探测器 hea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以数字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2.0.7 综合探测器 comprehensive detector

   综合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电流信号及温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以数字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2.0.8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system bus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2.0.9 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探测器。

2.0.10 总线分支器 bus branching device

    用于系统通信总干线分支连接的设备器件。

   

 

3 设置场所

3.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及一级的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0.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0.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下列建筑物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场、医院、学校、展览楼、影剧院、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指挥大楼、办公楼、宾馆、车站、加油站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用建筑;

       3 公共娱乐和人员密集等重要场所。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不应和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类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4.1.3 监控器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监控器的参数设置应具有密码保护功能,且预警和报警状态应分别指示,监控器上应具有与主机通讯状态的显示功能。

4.1.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电源应为220V/50Hz交流电源,并应配备备用电源,在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工作不少于4h。

4.1.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以图形化的方式,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应能提供短信、电话报警及有线方式的网络接口,可实现本系统的远程监控功能。

4.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警信号。

4.1.7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主机,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器和漏电探测器。

4.2  监控节点的配置

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监控节点宜采用两级配置,第一级设置在低压柜或建筑物总配电箱出线回路上,第二级设置楼层总配电箱的进线回路上和重要设施配电箱的出线回路上。

4.2.2 对设在同一区域的多个配电箱探测器,宜采用多回路监控器。

4.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

4.3 参数配置

4.3.1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3.2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附录A中表A1、表A2、表A3估算。

4.3.3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正漏电电流设定值。

4.3.4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电流动作设定值应根据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设定,监控节点处的漏电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正常泄漏电流值与500mA之和

 4.4 地保护

4.4.1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应按附录B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

4.4.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

 

5 施工安装

5.1 一般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具备所需的相关认证资质。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 电气火灾监控器及各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专业要求进行安装。

5.2.2 安装漏电电流探测器时,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方向均匀穿过;温度探测器应分别采取合适的方式安装在监测点位置。

5.2.3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漏电探测器。

5.2.4 配电箱中装有漏电探测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C所示要求连接。

5.3主机的安装

5.3.1 监控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

5.3.2 主机电源应采用单独的消防电源。

5.4 布线要求

5.4.1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

1 监控系统图;

2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5.4.2 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75mm2的屏蔽双绞线,敷设在弱电桥架内,当敷设在强电环境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并做接地要求。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标,标明所要联接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

5.4.3 系统总线分支器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面2.2m以上的侧墙上。

6 系统调试

 6.1 一般规定

    系统安装完成后,应依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相关规定及本规范相关要求,实施系统功能及性能调试,并填写调试记录。由于调试开通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本条作了必要的具体要求。

6.2 运行状态测试

6.2.1 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记录现场环境温度、湿度等参数;

6.2.2 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测试;

6.2.3 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设置;

6.2.4 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设定;

6.2.5 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设定。

6.3  系统调试

   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自检和试验功能;

2 消音和复位功能;

3 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4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 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

6 通信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附录D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7.2 系统验收

7.2.1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系统验收,并将验收合格报告提交给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再由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统一的消防验收。

7.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7.2.3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产品验收申请报告;

2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3 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4 监控系统图;

5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 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7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7.2.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含)以下者,全部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7.2.5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7.2.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系统维护

8.0.1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本规范8.0.3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产品验收报告。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表。

8.0.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 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4 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8.0.4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A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

 

表A1 220/380V线路每公里泄漏电流(mA)

线缆截面(mm2)

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

聚氯乙烯

橡皮绝缘

交联聚乙烯

4

52

27

17

6

52

32

20

10

56

39

25

16

62

40

26

25

70

45

29

35

70

49

33

50

79

49

33

70

89

55

33

95

99

55

33

120

109

60

38

150

112

60

38

185

116

60

38

240

127

61

39

 

 

 

表A2 电动机泄漏电流(mA)

电动机功率(KW)

1.5

2.2

5.5

7.5

11

15

18.5

22

30

37

45

55

75

正常运行的泄漏电流(mA)

0.15

0.18

0.29

0.38

0.5

0.57

0.65

0.72

0.87

1.0

1.09

1.22

1.48

 

  

表A3 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泄漏电流(mA)

设备名称

型      式

泄漏电流(mA)

荧光灯

安装在金属构件上

0.1

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

0.02

家用电器

手握式Ⅰ级设备

≤0.75

固定式Ⅰ级设备

≤3.5

Ⅱ级设备

≤0.25

Ⅰ级电热设备

≤0.75~5

计算机

移动式

1.0

固定式

3.5

 

 

 附录B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附录C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附录D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工作环境温度:        工作环境湿度:

使用单位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安装布线

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规范5.2、5.3、5.4条要求。



系统主机

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界面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节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符合GB 14287.1第4章的通用要求。



3.检查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



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2个监控节点)。



5. 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



    注 : 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下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续)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如下检查和试验:

1.检查监控节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2.检查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独立式应用的需要。



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电气完好性。



4.操作试验键检查漏电报警的功能完好性。



5.用2级漏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漏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



6.施加可调模拟漏电流,检查漏电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漏电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



7.多回路监控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总体评价

1. 产品外观质量;

2. 系统性能和功能;

3. 施工安装质量。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单位盖章)

验收

人员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41/T114-2012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1 总则 22

2 术语 23

3 系统设计 23

3.1 一般规定 23

3.2 监控节点的配置 24

3.3 参数配置 24

5 施工安装 25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25

6 系统调试 25

7 系统验收 25

8 系统维护 25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新型的系统装置,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建设、设计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家标准时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客观上是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在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设计中结合监控对象的使用功能、电气线路的条件,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早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因此,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1.0.5 在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2术语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或监控中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探测器(包括漏电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及综合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该系统监测电力配电线路的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气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 

4 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主要是因为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发生火灾初期进行报警和自救灭火的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不应合为一个系统。此外,大量监控点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必将影响该系统的运行稳定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属消防系统范畴,为方便消防统一监管,本规范规定采用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设计原则。

4.1.2 本条强调电气火灾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其中,独立性是指不依附于配电回路一次电器的内部,以漏电断路器形式组成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消防产品,角色比较特殊,不应和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功能产品合二为一,应是独立的部件。智能化指漏电探测器智能化,即智能探测器,是将剩余电流互感器与智能模块集中为一个整体的智能单元部件,就地实现漏电电流的智能采集、转换与处理,漏电电流信号的输出不再是模拟信号,而是数字信号。目的是为防止电磁环境对漏电信号传输的干扰,有效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4.1.5 本条是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进一步要求。在主机上显示参数数值会更加直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如果在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在漏电隐患,漏电数值长期为400mA,但并未超过所设置的报警阀值500mA,如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如果发生了报警,600mA和2000mA的报警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无法区分该危险程度,因此,本条要求主机应显示参数数值。同时要求所有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定参数必须能在安装现场设定和修改。

4.1.7 监控点数少的工程,配置一套信号总线和主机设备在经济上不够合理,因此,本条结合常规情况下经济合理性原则,规定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小于10点的系统可以不配置主机而独立运行报警。


4.2监控节点的配置


4.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条款规定。

4.2.2 本条对电气火灾监控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监测部位作了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全国智能建筑技术情报网、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研讨会” 形成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稿(二OO七年七月八日)及“上海电气协会、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专题技术研讨会”形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二OO六年四月五日)相关内容,并结合国内大量工程设计实例的应用经验归纳整理确定的。

4.2.3 本条规定是因为发生漏电故障时一般不需要立即切断电源,特别是在有预报警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人工处理,以避免停电故障;至于温度报警则更无必要去自动切断电源了。

4.3参数配置

4.3.1 本条是对监控点漏电流值设定方法的规定。

4.3.2 本条给出了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方法。

4.3.3 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值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4.3.4 监控节点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根据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设定,监控节点处的漏电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与500mA之和。

5施工安装

5.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探测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设备成套设计和安装的专业要求。

5.2.2 本条规定了漏电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的安装要求。

 

6系统调试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完成后的系统性能和功能的调试要求。由于调试开通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本条作了必要的具体要求。

 

7系统验收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附录D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8系统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为此,本条对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河南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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