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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调试与验收标准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调试与验收标准

  一、 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系统调试。软件系统调试应由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商承担。消防物联网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各设备和平台的软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2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安装符合本标准第五十六条的要求;

  3 系统中的各用电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在线检查;

  4 应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案。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调试与验收标准.jpg

  二、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传感器的调试和测试;

  2 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3 水系统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4 风系统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5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

  6 系统运行平台的测试。

  三、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模拟一起火灾报警,并应检查用户信息装置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在 10s内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到消防设施物联网数据应用平台的平台;

  2 应模拟一次智慧安全用电监测预警,并应检查用户信息装置接收电气火灾预警信息的完整性,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 10s内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至消防设施物联网数据应用平台;

  3 应模拟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并应检查用户信息装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 20s内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至消防设施物联网数据应用平台;

  4 应同时模拟一起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并应检查消防设施物联网数据平台接收信息的顺序是否体现火警优先原则;

  5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进行自检操作,并应报告自检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秒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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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水系统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校验给水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水压数值与机械压力表数值一致性;

  2 应检查给水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数据发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3 应查询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并应校验给水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水压数值、设备号等相关信息是否成功发送并写入数据库;

  4 应支持事件型状态发送需模拟一次水压状态变化情况的给水信息采集。应查询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且应校验事件型状态变化信息是否成功发送并写入数据库。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五、 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和风系统信息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风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数据发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2 应查询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校验风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风量数值、设备号等相关信息是否成功发送并写入数据库;

  3 应支持事件型状态发送的风信息采集器需模拟一次风量状态变化情况。应查询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且应校验事件型状态变化信息是否成功发送并写入数据库。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六、 消防物联网系统视频采集终端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上电检查视频采集终端视频清晰度是否满足应用需求;

  2 应检查视频采集终端数据发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3 应查看视频采集终端视频流、像素帧等控制情况。应在支持发起指令后在3min 内发回现场实时的一秒一帧、连续五帧视频流关键帧或等效照片。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2 件。

  检验方法:使用秒表等仪表和直观检查。

  七、 系统运行平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通过 web平台和手机 APP分别访问系统,并应根据使用说明书校验各个功能模块的正常工作及数据准确性;

  2 应模拟火警、故障报警对通知方式进行验证,并应进行完整的处理流程测试;

  3 应对本导则第四章规定的功能进行验证。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八、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导则《附录H 江西省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的要求填写。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系统设备清单、产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3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调试报告;

  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7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九、 消防物联网系统与原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关系应符合本导则中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消防物联网系统验收中主要设备的每次试验或检查应正常,且试验或检查的次数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物联网系统中各设备功能验收均应试验 1 次;

  2 消防物联网系统中各平台功能验收均应检查 1 次;

  3 消防物联网系统各项通信功能验收均应进行 3 次通信试验;

  4 消防物联网系统集成功能验收应检查、试验 2 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设备直观检查。

  十、 消防物联网系统中应对主要的消防设施数据采集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对下列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 传感器应符合本导则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2 电子标签应符合本导则第三十条的要求;

  3 视频采集终端应符合本导则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数量 10%,且总数每系统不应少于 10 个,合格率应为 100%。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十一、 消防物联网系统中应对下列主要软件或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 系统运行平台和业主应用平台的软件应对软件的系统功能、信息安全和系统可靠性进行的评价和测试合格,并应满足本导则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2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 APP 功能应符合本导则第十三条的要求;

  3 应用层中的数据应用平台的性能应符合本导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要求;

  4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性能应符合本导则第十一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检查、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十二、 消防物联网系统集成验收应包括:

  1 消防物联网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本导则第十一条的要求;

  2 消防物联网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导则第十六条的要求;

  3 消防物联网系统网络安全性应符合本导则第三十九条的要求;

  4 消防物联网的系统应用应符合本导则第四十条的要求;

  5 消防物联网系统安装应符合本导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要求;

  6 消防物联网系统技术文件应符合本导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十三、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导则《附录J 消防物联网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要求划分。判定等级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 (B),轻缺陷项 (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 A=0,且 B≤2,且 B+C≤5 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消防物联网系统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进行试运行,然后应进行复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1 个月,复验不合格,应再次整改并试运行, 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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