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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智慧消防”建设,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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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昭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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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牵头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重点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乡镇等区域,加强小型消防站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和农业收获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村寨、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防设施。 

(五)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推行政府投资运营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运营、单位免费接入的方式,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和“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 

(六)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逐步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七)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施。

(四)建立 支以上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辖区消防安全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 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 工作机制,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 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 散演练;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治理,在 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 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 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三)建立行业消防安全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同级政策性粮食企业和相关物资储备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 全管理。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的消防安全 管理;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 促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 设及管理,监督通信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消防通信畅通;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 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督促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优化改造,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消防安全 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负责 权属范围内的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主(承)办的大型 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当地科研机构的消防安全工 作。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适用技 术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 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五)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的消防安 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 宗教人士年度培训内容。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部门移交的应处行政拘留 的消防违法行为,立案侦办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违法 犯罪行为;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 育等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 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 挥、疏导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 防安全管理。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昭通监狱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九)财政部门负责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对消防 经费进行预算管理。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 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 内容。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应层级 的国土空间规划,在建设用地上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队(站) 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 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 

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 维修、更新和改造。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营运 交通工具等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 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 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 施,统筹推进乡村消防安全治理。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社区服务业、限额以上 商贸流通企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及其他盈利 性社会服务业、拍卖、二手车市场、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石油 成品油零售等行业和从事商贸流通业务的外资外贸企业的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各种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 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 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纪 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星级酒店、级景区和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等机构的行业 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 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水利、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 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应急 避难场所、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 爆竹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 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推动消防执法改革;组织开 展消防安全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 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 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电气 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电气产 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违法行为;督促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在组织制定其他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 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 品中的应用。 

(二十二)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石油及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 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在职能职责范围内执行国 家能源行业标准和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 因素,满足消防安全需求。 

(二十四)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 理。

(二十五)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保险业 构、证券业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银行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 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十六)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邮政行业的消防安全管 理。

(二十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纠正占道经营、 道停车、堵塞消防车通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 

(二十八)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公 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消防安全需 求;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按照职责分工 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十九)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 理。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 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 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 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 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 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 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 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 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 备,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并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每年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主要包括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八)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报告存档备查。 

(九)每年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落实好消防救援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六)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各级火灾事故调查制度。 

一)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查明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依法依纪追究有 关责任人责任,按要求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组,查明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依法依纪追究有关 责任人责任,按要求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各级行政主管或分管领导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工 作约谈,督促整改。 

(一)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区域性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并造成重 大影响的。 

(三)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消防工作 目标等重大消防专项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严重影响全 市消防工作任务进度的。 

(四)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五)连续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工作约谈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的纪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问责。 

(一)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二)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五)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六)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纪依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定有关职责及本细则所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依纪依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加强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督办,定期开展工作考评,并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其评先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可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立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将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消防失信行为依法严肃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村、社区组建的有人员、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援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18 年 8月 27 日发布执行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昭政发〔201835 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昭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智慧消防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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