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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技术规范-陕西省消防大数据平台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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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的基本设计要求、系统配置和设备功能要求、施工验收及使用与维护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消防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消防大数据平台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①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② GB 2687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③ GB 26875.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④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⑤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⑥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⑦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大数据

大数据(bigdata),指基于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及抢险救援需求,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扑捉、管理和处理的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数据集合,需要新的处理模式才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信息数据。

3.2 省级消防大数据中心

省级大数据中心由省级消防机构建设平台,对全省制定消防大数据标准体系,汇总全省消防各类大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全省消防安全综合状况进行统计、评估与管控。

3.3 城市大数据中心

城市大数据中心由地市级消防机构建设平台,所属区域消防安全信息汇总,对地市范围内消防安全综合状况进行统计、评估与管控,同时为消防部队现有的消防指挥与管理系统运行提供数据辅助。

3.4 行业系统大数据中心

行业系统大数据中心是全省范围内重要行业系统建立的行业大数据平台,侧重于行业内数据汇总与管理。行业系统大数据中心向省级消防大数据中心上报消防相关数据。

3.5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用于接收物联网用户及其消防设施的主要信息和感知采集的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给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装置。

3.6 城市消防物联网

通过压力和流量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装置、二维码、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视频等信息传感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将数据动态上传至消防设施物联网信息中心,把建筑消防设施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系统。


关键词: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  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  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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