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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文件 怀政办〔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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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     怀政办〔2019〕3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201731号)精神,深入推进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加快智慧安监”“智慧消防建设步伐,深化公共场所涉电事故防范工作,创新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社会化服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

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通过对引发电气火灾事故的主要因素(导线温度、电流和漏电电流)进行不间断的数据跟踪与统计分析,应用物联网技术实时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即时向企业管理人员发送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治理,达到消除潜在的电气火灾安全隐患,实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旨在通过应用先进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防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结合全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将安装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纳入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等内容,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三、主要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

(二)专业市场、农贸市场;

(三)养老机构及救助福利机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人员集聚、电器使用集中的出租房、网吧;

(六)涉尘、涉氨、喷涂企业、金属拆解企业;

(七)文保单位、学校、医院等领域;

(八)全规模上企业,服装鞋帽、箱包、草编、塑料、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银行及金融机构。

和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延伸至其他需要推广的行业和领域。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92月中旬2019年5中旬)。

选定九大行业领域试点建设并在以上九大行业领域至少各选择2个用电单元进行试点示范安装智慧用电系统,完成行业项目样板。通过项目试点完成基础平台搭建,提供用电安全监管服务,并以此作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新技术进行示范宣传推广,为在全全面推进安装创造条件。同时,其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全县的统一部署推进应用“智慧用电”系统,做好前期相应的工作准备。在试点阶段结束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将选取试点工作开展好的行业,组织召开现场会,全面推进智慧用电技术的广泛应用。

(二)推进阶段(20195中旬201912)。

针对辖区特点引导智慧用电服务的目标市场,在重点行业领域逐步推进扩散,同时以此为契机整合有效资源,建立一套完整的智慧用电体系,依托智慧用电系统的深入推进和发展,积极探索企业、政府、第三方服务、保险等多方联动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的有序对接,提升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和彻底解决涉电安全隐患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实施,持续推广。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针对不同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智慧用电”解决方案。高危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安装通过国家消防强制性CCCF认证的具有“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功能的智慧用电系统;教育、养老福利、医疗、金融等机构,出租房、老旧住宅、体育场馆、礼堂、影剧院、酒店、KTV、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安装带有“故障电弧探测”功能的“智慧用电”系统;专业市场、商场、文保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安装带有“灭弧”功能的“智慧用电”系统。同时,所建的“智慧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应满足能够监测线缆温度、电流、电压、漏电等数据,探测故障电弧并报警、杜绝各种短路性火灾、监测各个回路的用电量等功能。

(二)注重引导,广泛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现场观摩、座谈交流、企业示范引领等方式,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主体意识,提高安装系统的积极性,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防、物防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硬件基础,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智慧用电”安全知识和典型案例,为推广“智慧用电”系统安装应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市场主导,提升服务。支持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系统运营单位进入市场,签订服务承诺协议,自主开展“智慧用电”系统安装。鼓励运营单位建设监控中心平台,建立服务团队,服务安装智慧安全用电系统单位。建立运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三方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智慧用电”系统试点推广情况,落实电气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四)注重结合,务求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行业领域特点扎实推进该项工作。要将系统试点推广与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相结合。通过引导试点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等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经营单位防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智慧式用电服务机构、设备技术、服务行为等相关要求

 

 

 

                           20192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智慧式用电服务机构、设备技术、服务

行为等相关要求

 

一、智慧用电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在服务区域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具有相关资格、具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四)具备开展智慧用电技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具备供安监、消防、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应具备线上监测、线下服务的能力,线上监测项目包括电压、电流、剩余电流、线缆温度等,并具备提醒报警功能;线下服务项目包括用电安全培训、隐患评估、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和系统维护保养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贸投资智慧用电技术经营服务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智慧用电技术要求

(一)智慧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应包含智慧用电安全管理云平台、电脑终端显示系统、APP终端软件、电气安全终端设备、组网设备等。

(二)智慧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应能展示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电压等电气安全参数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变化曲线、历史数据与变化曲线、实时报警数据等,能实时显示现场服务次数、排除隐患数、未排除隐患数、报警未处理数、常规巡检及产品维护等数据,监管数据应能保存三年以上。

(三)手机APP软件应同时具有IOS版本和安卓版本,能通过手机APP对每条报警记录进行呼叫,便于紧急情况下能尽快通知用电单位。

(四)能对各个单位及设备的电气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自动统计和分析评估,并随时展示电气安全运行分析报告。

(五)监控探测终端产品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GB14287.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GB14287.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消防3C认证;不需要消防3C认证的,需要提供权威部门的证明。

(六)监控探测终端应能同时探测剩余电流、四路温度、三相电流、三相电压等参数值,并能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接入智慧用电安全监管系统平台。

三、智慧用电服务要求

(一)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保证提供的设备安全可靠抗干扰、技术状况良好,并为设备购买有一定赔偿额度的相关保险(产品质量责任险、电气火灾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监测设备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用电后续服务与延伸服务;能根据用电单位(场所)的需求,随时上门提供电气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

整改方面的服务。

(三)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采用一对一现场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让用户能熟练掌握使用智慧用电手机APP及电脑端操作,提升用户安全用电意识与能力。

(四)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就近建立实体化的监控服务平台,实时监测电气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和运行情况,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准确向单位(场所)反馈预警及分析信息,提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的建议。

(五)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做好隐患监测,提供预警服务,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控服务平台实行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制;未经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值班工作和独立操作。

2.服务机构监控人员工作期间应不间断浏览、分析系统运行安全用电监测数据、参数以及报警信息,确保第一时间将用户单位的危险预警信息反馈到终端用户手中,并督促整改消除。

3.具有统一的客服电话,制定并公布客服电话服务规范、预警处流程;能向用电企业及单位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协助分析可能存在的隐患并提供隐患排查思路,必要时提供现场指导与现场隐患排查服务。

4.能提供智慧用电终端设备及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掉线的设备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恢复,保证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及时无偿向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与分析信息,有关数据可为监管部门信息化平台采集、使用,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所采集的数据和产生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服务合同期结束后应监管部门移交用户数据或在监管下销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七)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外,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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