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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一)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亦可参照本标准。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国家标准.jpg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 标准电压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B 23757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消防设备电源 power supply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3.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 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4、要求

  4. 1、总则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首先符合4.2〜4.3的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相关要求。

  4.2、基本功能

  4.2.1、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

  4.2. 1.1、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T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 V。

  4.2.1.2、监控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2. 1.3、监控器电源应设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电源应采用220v、50 Hz交流电源并设置过流保护措施,电源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变动幅與在额定电压220 V的85%〜1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薛士 1%时,监控器应能正常工伤。

  4.2. 1.4监控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_电源转溪功能,并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当电源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响监控器的正常工作。监控器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所获得的容量应能提供监控器在正常监视状少工作8h。

  注:正常监视指监控器在电源正常供电条件下,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做时所处的工作状态。

  4.2. 1.5、监控器应能接收并显示其监控的所有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

  4.2. 1.6、监控器在下述状况下,应能在100s内发出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故障的部位、类型和时间:

  a)被监控的消防设备供电中断;

  b)监控器与连接的外部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系统功能的接地;

  c)监控器与其分体电-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被监控电源电压值大于额定电压的110%或小于额定电压的85%(仅适用具有此功能的监控器)

  e)被监控电源发生缺相、错相、过载等供电异常现象(仅适用于具有此功能的监控器);

  f)给监控器自身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g)监控器自身主电源欠压。

  4. 2.1 7、故障声信号龜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人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

  4.2. 1.8、由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监控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时,监控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指示主程序故障。

  4.2. 1.9、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2. 1.10、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咢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监控器应在100 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4.2. 1. 11、监控器应至少能记录999条相关故障信息,并且在监控器断电后保持14d记录的相关故 障信息可通过监控器或其他辅助设备查询。

  4. 2. 1. 12、监控器如具有显示被监控电源的电压值或电流值的功能,其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4.2. 1. 13、监控器采用字母(符 >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显示当前中断供电的消防设备总数;

  b)按接收到故障的时间先后顺序连续显示各故障部位,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故障部位时, 应釆用循环方式显示,且应设手动查询按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故障部位及相关信息;

  c) 当采用公用显示器时,应优先显示电源中断供电故障信息,其他故障信息的显示不应影响电源 中断供电故障信息的显示,电源中断供电故障信息不应与其他信息交替显示;

  d) 被中断供电故障信息覆盖的其他信息等应手动可査。

  4.2. 1. 14、监控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设备集成在同一箱体内时,可以共用消防联动控制器 或其他消防设备的相关指示部件;在公共显示器上显示信息时,不应影响消防联动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设 备原有的信息显示。

  4.2. 1.15、监控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监控器的自检时间 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时,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工作

  4.2. 1. 16、建筑内非消防电源监控信息接入监控器时,其显示不应影响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监控的显示, 并且具有与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监控的显示有明显区别的指示或标识。

  4.2.2、电压信号传感器

  4.2.2. 1、电压信号传感器应能按制造商的规定耍求将采集的信号传输至监控器。

  4. 2. 2. 2、电压信号传感器工作范围应满足制造商的规定,其输出信号应不大于12 V。

  4. 2. 2. 3、对于能够连续采集电压值的电压信号传感器,芄电压采集误差不应大于5%。

  4.2.3、电流信号传感器

  4.2. 3.1、电流信号传感器应能按制造商的规定要求将采集的信号传输至监控器。

  4. 2. 3.2、电流信号传感器工作范围应满足制造商的规定,其输出信号应不大于12 V。

  4. 2. 3.3、对于能够连续采集电流值的电流信号传感器,其采集电流误差不应大于5%。

  4.2.4、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

  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应同时符合4. 2. 2和4. 2. 3的规定。

  4.3、主要部(器)件性能

  4.3.1、基本要求

  消防设侪电源监控系统内各设备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 23757的要求,其主耍部件应采用符合相 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4. 3. 2〜4. 3. 9相应条款的规定。

  4.3.2、指示灯和显示装罝

  4.3.2.1、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故障状态用黄色指示;主电源和侪用电源工作正常用绿色指示。

  4. 3. 2.2、指示灯上或雜近的位置上应淸楚地使用中文标注功能。

  4. 3. 2.3、在100 lx〜500 lx环境光线条件下,在正前方22. 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 在3 m处淸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 8 m处淸晰可见。

  4. 3. 2.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 25 s,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 Hz。

  4. 3. 2. 5、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不N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4. 3. 2.6、在100 lx〜500 lx环境光线条件下,宇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的字符应在正前方22. 5°视角 内,0.8m处可读。

  4.3.3、音响器件

  4.3. 3.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 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 dB,小于3115 dB.

  4. 3. 3. 2、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3.4、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淸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3.5、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上或轱近的位罝上应淸楚地标注其功能。

  4.3.6、熔断器

  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丼他过电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产品*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 大工作电流大于6 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 5倍,并应在寐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淸楚 地标注其参数值。

  4.3.7、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4.3.7.1、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4. 3. 7.2、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定值。

  4.3.8、接地

  消防设侪电源监控系统应有接地保护端子并清晰标注

  4. 3.9、外观

  4.3.9.1、文字、符号和标志淸晰齐全。

  4. 3. 9.2、表面应无腐蚀、涂搜层脱落和起泡现象,应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4.4、绝缘电阻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 Mfl;采用 220 V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 Mfl。

  4.5、电气强度

  采用220 V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电源插头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 Hz、 有效值电压为1 250 V交流电压、历时1 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试验后, 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保持一致。

  4.6、电磁兼容性能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系统内的各设备应能适应表1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耍求。试验期 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保持一致。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磁兼容性实验条件表1.jpg

  4.7、电源瞬变耐受性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主电源按“通电(9 s)〜断电(1 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试验期 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保持一致。

  4.8、气候环境耐受性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系统内的各设备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 间,处于通电状态的各设备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保持一致。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气候环境条件表2.jpg

  4.9、机械环境耐受性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系统内的各设备应能耐受表3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试验期间,处于通电状态的各设备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 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保持一致。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机械环境条件表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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