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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中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工程设计中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根据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 13.12.3条规定: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可见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中应独立配置, 并能自行组成系统或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对电力配电系统因漏电可能引发的火灾实施监控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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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设置主要要求如下:

  ①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②系统设计以漏电监控保护为主,而以接触式测温作为辅助手段对配电线路电缆实时温度监控;

  ③系统监控点主要设置在第 2 级配电的进线或出线侧,当需采用分级保护系统时,也可在末级配电

  的进线侧配置, 但不宜配置在末级配电出线和第 1级大容量配电出线回路上;

  ④一般采用报警不脱扣跳闸,只有在需立即切断电源以保障安全的场所才采用监控报警时输出脱扣信号跳闸,此外对过载和温度的监控只作用于报警,不联动主开关跳闸;

  ⑤在低压配电的 2、3 级配电系统中, 对漏电报警有分级监控要求且要采取自动跳闸的保护对象, 如网吧、KTV 等场所, 需以不同的脱扣延时来获取自动跳闸的选择性,而上下级延时时阶不宜小于 0.5s;

  ⑥系统监控节点少于 16 点的小规模工程可不配置独立主机和信号总线,应选用独立型剩余电流监控探测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码模块将各监控节点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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