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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有哪些

  适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有哪些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11.2.7条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 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 电影院、 商店、 展览馆、 广播电视楼、 电信楼、 财贸金融楼和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4) 国 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按一、 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漏电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安装01.jpg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中有关规定:

  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 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①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 发出声光信号报警, 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 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②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③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 并显示其状态;

  ④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3)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03) 中的有关规定:

  6.5.2条中的第七项的规定,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 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明要求“为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漏电火灾, 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

  近年来, 由于电气火灾形势的严峻性, 国家有关部门着重修改了一部分标准, 制定新规定强调多级漏电保护、 增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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