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合
宜设电气火灾监视与控制系统的场合
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以下国家标准相关条文。
( 1) 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005 年版) 第 9. 5. 1 条规定: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 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2)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1. 2. 7 条规定: 影剧院、 馆所、 仓库、 住宅小区、 医院、 商店、 学校等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3) 《建筑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技术要求和方法》 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 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 GB14287. 1—2005《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 》、 GB14287. 2—200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 3—200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相关要求。
( 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的要求。
( 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的要求。
( 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 的要求。
二、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两类厂房和两类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一类高层建筑:
4 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 万m2(含裙房面积)的大型建筑;
5 200床及以上病楼房、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门诊楼;
6 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会堂、礼堂;
7 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藏书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馆;
10 市级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财贸金融建筑;
11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2 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场百货楼、展览楼、高级旅馆、高级办公楼;
13 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及餐饮场所(不含厨房);
14 市级车站候车室、码头旅客候船室、民用机场候机楼;
15 地下铁道、车站、长度超过1000m的城市交通隧道等地下建筑;
16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
17 商住楼、建材家俱灯饰市场、集贸市场、养(敬)老院、宿舍 楼、幼儿园等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8 电气火灾风险较高的其他建筑物成场所可设置电气火灾滥控系统。
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的区别?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定义的区别在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着重于考虑火灾已发生的报警及其处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着重于电气火灾发生前期的隐患先兆预警。前者是针对广泛的火灾类别; 后者仅是针对电气系统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