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诚招合伙人

咨询热线:0371—61312101

智慧用电-智慧消防-智慧电力物联网全系列产品 携手力安 共创财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设计规范及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设计规范及要求

  (1)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对设计的要求

  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 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

  3) 探测漏电电流、 过电流等信号, 发出声光信号报警, 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 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4)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 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12 个月。

  5)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 并显示其状态。

  6)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 2)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 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 电影院、 商店、展览馆、 广播电视楼、 电信楼、 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4) 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级、 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下列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宜设置剩余电流火灾报警器:

  1) 住宅、 公寓等居住建筑。

  2) 医院及疗养院。

  3) 剧场、 影院等大型娱乐场所。

  4)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 超市等场所。

  5) 地下汽车停车场。

  B、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1)在用作直接接触保护 (或基本保护, 电击保护) 的附加防护时, 在交流 50~100Hz 时, 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2) 医疗电气设备不超过 10mA。

  3)为防范电气火灾危险, 在限制布线系统中故障电流引起后果的地方,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超过 0.5A( 500mA)。

  C、为确保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消防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只发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 4)配套国家新的产品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4287-2005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 2006-06-01实施)。

  A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4287.1-2005:第一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4287.2-2005:第二部分,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D、《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4287.3-2005:第三部分,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对电气火灾的防护

  1) 为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绝缘损坏形成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因装设接地故障超过预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做出合理的分布设计, 确定适当的控制保护范围。

  3) 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剩余动作电流的预定值和预定动作时间,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相配合的要求。

  (4.1)分级保护

  低压供用电系统中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

  1) 分级保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的需要, 一般可分两级或三级保护。 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末端保护上一级保护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负荷分布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保护范围。

  3) 为防止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导致人身电击事故, 可根据线路的具体情况, 采用分级保护。

  4) 配电线路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与线路末端保护协调配合。

  5) 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住宅应采用分级保护, 建筑物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防电气火灾的功能要求。

  (4.2)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部位问题

  1) 属于I类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场所。

  2) 机关、 学校、 宾馆、 饭店、 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电源插座及插座回路。

  3)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4)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 楼道照明、 消防设备电源、 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源, 其他可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均应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03版) 中规定: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 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 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带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 能及时切断电源, 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几个设计问题

  5.1) 设计应用范围的探讨

  根据以上各种规范中规定的应用范围, 在实际设计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主要是如何掌握设防范围的分寸问题。 设防范围广了, 经济上有一定压力, 设防范围窄了又担心事故隐患造成不安

  全。 我们经过几个工程的设计, 根据对规范的理解, 提出以下意见: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商业、 办公、 综合楼, 一类高层住宅楼等场所,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的剧院、 超市、 大型娱乐场所、 电影院、 商场、 展览馆、 广播电视楼、 电

  信楼、 财贸金融楼等场所, 住宅、 公寓等居住建筑, 医院、 疗养院, 地下汽车库, 以上建筑物的 照明、 插座回路、 消防电源、 安防电源等部位的配电系统, 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对动力回路可按需要适当设置。

  5.2) 关于探测信号及监控方式问题

  ( 1) 在“高规” 中要求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 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探测漏电电流、 过电流等信号,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按上述要求必须设置能切断和探测故障的探测信号和能电动分合用的断路器。为了减少故障停电范围, 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 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部位,应以楼层、防火分区或重要部位、场所为故障点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主要在线路上设置报警式漏电报警探测器, 而主开关则采用带分励脱扣器和报警触点的断路器, 当达到漏电电流动作值时, 即由集中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切断故障线路电源, 由报警触点返回动作信号到消防中心的集中控制器, 这样设置及控制方式是可以满足“高规” 要求的。

  ( 2) 对于住宅每幢(或高层每单元) 设置的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开关, 当发生漏电故障后, 漏电开关动作跳闸, 辅助报警触点可以将动作信号返回到消防中心, 可以显示系统电源状态。但这种保护方式却不能反映

  故障点故障电流 的变化值, 仅是一个开关量, 而不是模拟量信号。

  因此我们认为对住宅类建筑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在小区内组成通信网络系统, 集中管理小区的漏电火 灾报警系统。对小高层或高层住宅供电干线系统的监控, 尚应在每路干线供电电源前端设置报警式漏电火灾报警探测器, 以监控系统中过电流、 漏电电流变化值。 否则就不能完全满足“高规” 的监控要求。

  ( 3) 对大型公用建筑、 高层综合楼, 医院等建筑, 应设置 2~3 级保护装置: 第一级保护设在树干式干线的前端电线处。 第二级保护应设在楼层配电箱处。 对配电保护级别高的重要场所、 部位, 可以设置第三级保护。 对放射式配电系统应设一级保护, 即设在设备配电箱进线部位。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设计规范及要求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设计规范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设计要求

相关文章

百科知识问答

推荐产品

联系我们

0371-61312101

1906984964

:xp@gdliontech.cn

:9:30-22:30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