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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气火灾施工验收地方标准-02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34/T 855-2008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1.总  则 ------------------------------------------------------ (24)

  3.系统设计 ---------------------------------------------------- (25)

  4.施工安装 ---------------------------------------------------- (28)

  5.系统调试 ---------------------------------------------------- (29)

  6.工程验收 ---------------------------------------------------- (30)

  7.维护管理 ---------------------------------------------------- (31)

  1. 总  则

  1.1  本条文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两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新型的系统装置,无论是国标还是建设、设计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标时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客观上是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2  本条文规定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对于100米以下的高层普通住宅建筑,由于现行规范不要求设置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从实施的实际出发,本规范也不将其列入适用范围。

  1.3  有爆炸危险的工业建筑及其它场所,其防火设计和电气装置均有特殊要求,应由其它规范(如GB 50058等)另行规定,因此本规范将其列入不适用范围。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主要是因为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发生初期火灾时进行报警和自救灭火的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不宜合为一个系统。此外,大量监控点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必将影响该系统的运行稳定性。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属消防系统范畴,为方便消防统一监管,本规范推荐采用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设计原则,是较为合理和适用的。

  3.1.2  本条强调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而不是依附于配电回路一次电器的内部,以漏电断路器形式组成系统。主要是为避免此类开关在工程应用中局部替换原设计的主断路器,造成工程中多种型号一次主电器产生的保护特性失配等不合理现象。另外,如果用与断路器合为一体的监控探测器,需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

  3.1.5  本条规定是因为监控系统有条件实现预警功能,进行预警有利于运行值班早期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对预防电气火灾发生有较大意义。

  3.1.6  监控点数少的工程,配置一套信号总线和主机设备在经济上不尽合理,此时,采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法也不会明显增加该系统的负担。从节省工程投资的角度,根据当前工程实施现状,作出了本条规定。

  3.1.7  电气火灾监控,主要是预防因电力线路或设备对地的较大漏电产生电弧引发火灾。虽然过电流等电气参数超限也会因持续发热或绝缘性能恶化造成电气火灾,但电力系统设计中已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因此本规范规定了漏电监控保护为主的原则。由于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探测过电流信号,因此本规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1.8  测温方法并不适宜作为预防电气火灾的主要手段,这是因为其固有的时间常数大、响应滞后的特性所决定。作为用于探测火灾的发生,测温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用于电气火灾预防则远不及相关电参数异常时反应及时。电气火灾的监控预防从根本上讲应是对电气设备和线路本身的异常可能引发火灾的预防,也即应以与电气火灾相关联的电路电参数异常作为主要的监控手段。在大部分情况下,温度异常只是电参数异常后的一种滞后的结果,从预防的功能需要,它不能满足及时报警的要求。并且,温度检测和监控已经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得到了完善的配置和应用,同样地把它再应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包括线型感温探测器),也是一种重复和功能界限不明。

  我们认为,对于温度监控的应用,应作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一种辅助手段,在工程设计中可主要用于配电箱柜的内部环境温度监控,不推荐在建筑工程电力配电系统中大量检测开关各相铜端子温度的层层设防的做法。至于大功率发热电器(变压器、大电机等),设备本身已配套了成熟的温度检测报警装置,无须再重复设置。为此作出了本条规定。

  3.2  系统配置

  3.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条款规定。

  3.2.2 本条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具体监测部位作了规定,主要是依据国标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GB 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全国智能建筑技术情报网、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研讨会” 形成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稿(二OO七年七月八日)及“上海电气协会、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专题技术研讨会”形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二OO六年四月五日)相关内容,并结合国内大量工程设计实例的应用经验归纳整理确定的。

  3.2.3  本条是根据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所做的相应规定。

  3.2.4  本条规定是为了节约投资、方便安装和运行监控提出的。

  3.2.5  本条规定是因为发生漏电故障时一般不需要 立即切断电源,特别是在有预报警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人工处理,以避免停电故障。而过电流报警时,应由主断路器的反时限过流保护动作特性跳闸,不应由监控系统的定时限过流动作特性来承担跳闸任务(两者特性也不匹配)。至于温度报警则更无必要去切断电源了。

  3.3  参数配置

  3.3.1  本条是对监控点漏电流设定方法和设定值给出的推荐性要求。其中3.3.1.2条规定了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被保护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4倍,是依据现行国标GB 13955中5.7.5条和附录B中B.6的规定确定的。这样规定既保证了漏电动作的可靠性,又使漏电预警功能(预警动作值等于额定不动作电流值)得以合理实现。

  3.3.2  本条对分级保护的上下级之间规定了应有不小于0.5秒的时间配合要求是为了保证上下级之间可靠的动作选择性,在国标规定的可在30秒内发出监控报警的要求下,没有必要把时间配合规定在0.2秒的高精度要求范围。

  3.4  本条内容配合附录2的示意图规定了各种不同接地方式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节点装设要求。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原理是基于正常条件下,任何三相四线、单相二线或三相三线Y形、△形不平衡负载回路在穿过剩余电流互感器时呈现的电流矢量和(包括谐波电流)均为零。剩余电流互感器只检测出很小的线路对地电容电流和爬电泄漏,称为正常泄漏电流。而当任何相或中线发生对地漏电时,线路电流矢量和不再为零。此漏电和正常泄漏电流叠加后被剩余电流互感器检出,一旦大于漏电动作设定值即可发出漏电报警。根据此原理,N线和PE线共用的TN-C制接地系统明显不能应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 施工安装

  4.1.1  本条强调了现场器件的二次配套设备属性,有其一定的特殊性,提出了做好产品交接和协调的要求。

  4.2  本条对探测器在配电箱中的安装和一次线路连接要求配合附录3的详图

  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因为施工人员不熟悉剩余电流互感器的特性和原理,工程应用中装错接错的现象十分普遍,为此作了强调。

  5. 系统调试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完成后的系统性能和功能的调试要求。由于调试开通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本规定作了必要的具体要求。

  6. 工程验收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附录4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7. 维护管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为此,本条对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安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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