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气火灾施工验收地方标准-DB34/T 855-200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J11295-2008 DB34/T 855-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08-10-28发布 2008-12-01实施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34/T 855-2008
批准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2008 合肥
前 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用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维护管理等。本规范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315号 邮编:23003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笪远生 陈 震 金 欣 刘炳海 吴龙标
盛 涛 胡 浩 张 俊 纵 恒 金 军
邱志明 陈炳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吴鹤鸣 张永明 万 力 马 凯 陈新汉
陈东明 江 兵 孙 若 汪黎明 薛亚群
汪礼苗
目 录
1. 总则 ------------------------------------------------------------------------------- ( 4 )
2. 术语和定义 ---------------------------------------------------------------------- ( 5 )
3. 系统设计 ------------------------------------------------------------------------- ( 7 )
4. 施工安装 ------------------------------------------------------------------------ ( 10 )
5. 系统调试 ------------------------------------------------------------------------ ( 12 )
6. 工程验收 ------------------------------------------------------------------------ ( 13 )
7. 维护管理 ------------------------------------------------------------------------ ( 14 )
附录1 常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泄漏电流 ------------------------- ( 15 )
附录2 不同接地方式的漏电监控应用 ---------------------------------- ( 17)
附录3 装有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 ( 18 )
附录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 19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21 )
条文说明 ------------------------------------------------------------------------- ( 22 )
1. 总 则
1.1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合理地设计和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保障监控系统性能和功能的有效性,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普通住宅除外)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
1.3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甲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等建筑。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剩余电流互感器 residual current mutual inductor
以检测监控回路剩余电流的方法按特定比率输出电力线路漏电流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专用互感器。
2.2 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explorer for electric fire
由漏电、温度等信号传感器单独或组合构成的电气异常信号检测的现场探测器件。
2.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具有现场操作、显示和报警功能,可与探测器组成一个或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监控器件。
2.4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以下简称监控探测器)
兼具监控和探测功能,集信号检测、操作显示和声光报警于一体,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器件。
2.5 现场监控器件(以下简称现场器件)monitoring device of the scene
剩余电流互感器、探测器、监控器和监控探测器的总称。
2.6 监控报警 alarm and monitoring
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漏电等电气火灾探测参数达到动作设定值时发出的声光报警。
2.7 预警 pre-alarm
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某项参数达到监控报警设定值50%时发出的声光报警,是一种区别于监控报警的较缓的警报声,目的是提醒值班人员注意,以早期排除故障。
2.8 故障报警 trouble alarm
按一定周期定时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身进行巡检时检测到系统某环节发生故障(如总线开路等)所发出的较缓的声光报警。
2.9 监控节点 monitor point
对电气火灾实时监控系统而言,是系统传输总线上的一个点,节点的总和决定了系统的监控规模。在物理意义上,一个监控节点是由监控器和一个探测器组成,可实现对一条配电回路和开关设备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及信息上传功能。
2.10 单回路监控器 single circuit monitor
与一个探测器组成一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对一条配电回路(即单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2.11 多回路监控器 multiple circuit monitor
在配电箱柜内由一台监控器与多个探测器组成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多条配电回路(即多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2.12 中央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main unit for centralized control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系统上位监控管理机。
2.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由主机、系统总线和现场器件构成的用于电力配电线路检测与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的数字化实时监控系统。
2.14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system communication bus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和现场监控器件,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并宜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的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3.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3.1.3 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3.1.4 监控系统主机应具有实时图形显示功能,图形系统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所显示的图形中,应能显示电气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状态信号,能实现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能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监控节点的有关参数。
3.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3.1.6 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小规模工程可不配置主机和系统总线,宜选用独立式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并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模块(输入模块)将各监控节点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7 系统设计应以漏电监控保护为主,需要时宜同时配置过电流监控保护。
3.1.8 系统的温度监控宜以检测配电箱柜内环境温度为主,不宜采用检测各开关进出线铜端子温度的方法。
3.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要求。
3.2 系统配置
3.2.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宜相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规定确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
3.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相关规定,并以监控节点为单位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配置:
a. 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
b.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如观众厅、会议厅等的配电箱总开关;
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h.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j. 国 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k.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节点的场所(如厨房、热饮加工等配电设备)。
3.2.3 在事故情况下仍需保持电源供应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及其它不允许停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设置只报警不输出脱扣指令的报警型监控节点。
3.2.4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配电干线首端的监控节点应采用具有多回路监控功能的产品。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
3.2.5 漏电监控保护设计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只有在火灾危险性大或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以保障安全的场所才可采用监控报警时输出跳闸信号的方式。过流和温度监控报警不应联动主开关跳闸。
3.2.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主机应设于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内,并宜以子系统形式通过主机通讯接口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
3.3 参数配置
3.3.1 监控节点漏电流(剩余电流)设定值的确定:
3.3.1.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3.3.1.2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4倍。
3.3.2 分级保护监控节点漏电流动作脱扣输出信号应考虑下列时间配合要求:
3.3.2.1 末端保护应为瞬动型。
3.3.2.2 上下级保护之间应有不小于0.5秒的延时时间。
3.4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3.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正确地与工程电力系统接地保护方式相配合。
3.4.2 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2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
3.4.3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系统接地保护方式改造成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
3.4.4 TN-C-S接地系统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只允许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以后的部分。
4. 施工安装
4.1 安装前的准备
4.1.1 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是成套开关箱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二次配套元件,监控系统供货商应与成套厂认真做好产品交接和技术交底工作。
4.1.2 监控主机和现场器件在安装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 进行产品外观检查,应外壳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2. 产品附件、配件、检验合格证应齐全。
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4.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
5. 必要时应由供货商向成套厂进行现场器件安装接线的技术交底。
6. 监控主机还应附有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和全部系统设备的出厂试验报告。
4.1.3 监控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安装单位应具有承接消防电气工程的相应资质)。
4.2 现场器件的安装
4.2.1 现场器件的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必须按要求的极性方向安装。
4.2.2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
4.2.3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
4.2.4 配电箱中装有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3所示要求连接。
4.3 主机的安装
4.3.1 柜式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4.3.2 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和制造厂要求做好系统接地。
4.5 施工布线
4.5.1 施工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4.5.2 系统总线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在强电井道中敷设时应穿金属管。
4.5.3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5.4 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米,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米以上的侧墙上。
5 系统调试
5.1 系统安装通电后应进行全面的调试,调试开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2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工程设计有关图纸文件和产品技术资料,并应对系统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核对,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5.3 系统调试应填写详细的调试记录单,并应作为工程验收技术文档的组成部分。
5.4 系统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检查;
b. 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各种参数设置;
c. 系统主机的监控显示界面上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设定和检查;
d. 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设定和移交。
5.5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按GB 14287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 自检和试验功能;
b. 消音和复位功能;
c. 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系统规模的2%,但不少于2点);
d. 系统主机的远程设定功能(选择任意2点检查);
e.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f. 系统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5.6 调试结束后,系统应连续运行24小时无故障,并核对调试记录后方可履行交付手续。
6. 工程验收
6.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4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6.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
3. 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图;
5.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 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7. 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 国家消防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6.3 竣工验收应按附录4所列项目逐项检查,当有不合格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6.4 复验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6.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7. 维护管理
7.1 使用单位应制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7.2 本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本规范6.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表。
7.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4.1.2的第1款规定。
2. 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 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4. 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7.4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1 常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泄露电流
表1 220/380 V单相及三相线路泄漏电流
线缆截面(mm2)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
聚氯乙烯橡皮绝缘交联聚乙烯
4522717
6523220
10563925
16624026
25704529
35704933
50794933
70895533
95995533
1201096038
1501126038
1851166038
2401276139
表2 电动机泄漏电流
电动机 功率 (KW)1.52.25.57.5111518.5223037455575
正常 运行的 泄漏 电流 (mA)0.150.180.290.380.50.570.650.720.871.01.091.221.48
表3 荧光灯、家用电器及计算机泄漏电流
设备名称型 式泄漏电流(mA)
荧光灯安装在金属构件上0.1
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0.02
家用电器手握式Ⅰ级设备≤0.75
固定式Ⅰ级设备≤3.5
Ⅱ级设备≤0.25
Ⅰ级电热设备≤0.75~5
计算机移动式1.0
固定式3.5
附录2 不同接地方式的漏电监控应用
附录3 装有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附录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规模m2 建筑高度m 使用性质
系统概况产品型号生产厂
监控器个 主 机台 过流检测点
探测器个 漏电检测点 温度检测点
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
文件资料按5.2条规定检查竣工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安装布线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规范4.2及4.5条要求。
系统主机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界面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节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符合GB 14287.1第4章的通用要求。
3.检查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
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2个监控节点)。
5. 按监控点数规模的2%(但不少于2点)做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
注 : 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下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续)
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的2%(但不少于2点)做如下检查和试验:
1.检查监控节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2.检查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独立式应用的需要。
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电气完好性。
4.操作试验键检查漏电报警的功能完好性。
5.用2级漏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漏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
6.施加可调模拟漏电流,检查漏电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漏电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
7.多回路监控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总体评价1. 产品外观质量;
2. 系统性能和功能;
3. 施工安装质量。
验收意见验收单位:(单位盖章)验收
人员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