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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目录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系统设计 2

  5 施工安装 3

  6 系统调试 4

  7 系统验收 4

  8 系统维护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王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

  电气火灾监控器

  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

  漏电传感器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

  测温式传感器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

  电流传感器

  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7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监控系统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3.8

  监控节点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

  1 系统设计

  1.1 一般规定

  1.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1.1.2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应能显示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并应具有消防联动功能,报警时能输出脱扣信号。

  1.1.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能实时显示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和报警部位的楼层、配电箱编号等信息,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监控器的有关参数,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1.1.4 监控主机应具备储存、打印报警和故障信息功能,便于查询和存档记录。

  1.1.5 监控主机可选用壁挂式或立柜式。

  1.1.6 监控主机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有专人值守,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报警或故障信息。

  1.1.7 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1.1.8 条件具备时应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1.1.9 系统设计应包含漏电、温度及电流监控设置。

  1.2 监控节点

  1.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进行监控点设置:

  a) 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

  b) 楼层或防火分区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

  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h) 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j) 国 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k) 动力配电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l)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电力线路或设备需设置监控节点的位置。

  1.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1.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但在温度探测值超过一定值时应采用报警并跳闸的设计方式。

  1.3 参数配置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1.1.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1.1.2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大值的2倍。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优先值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1.1.3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A、B、C、N四个线缆(或铜排)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

  1.1.4 监控节点处分别探测A相、B相、C相电流,过电流报警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范围内。

  1.1 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漏电监控节点

  1.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漏电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

  1.1.2 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设置。

  1.1.3 TN-S系统可直接装设漏电监控节点。

  1.1.4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TN-C系统改造成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

  1.1.5 TN-C-S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的漏电动作保护应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以后的部分。

  2 施工安装

  2.1 安装前的准备

  2.1.1 系统配件、附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应齐全。

  2.1.2 进行系统外观检查,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2.1.3 系统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2.1.4 按设计图纸核对系统规格无误。

  2.2 现场器件的安装

  2.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并确保接触良好。

  2.2.2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漏电传感器。

  2.2.3 配电箱中装有漏电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B所示要求连接。

  2.3 主机的安装

  2.3.1 柜式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箱宜安装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上。

  2.3.2 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2.4 监控系统的接地

  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

  2.5 布线要求

  2.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a) 监控系统图;

  a)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b)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1.1.1 系统总线应采用RVVSP2×1.0屏蔽双绞线,当敷设在强电环境中时应穿金属管以屏蔽电磁干扰,同时对金属管作防火处理。

  1.1.2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应做防火处理。

  1.1.3 系统总线的接线器等配件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m以上的侧墙上。

  1.1.4 监控系统通过网络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时,可通过公用网络连接,不需要单独敷设线路。

  2 系统调试

  2.1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系统组成部件安装完成后,应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按GB 14287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的调试:

  a) 主机与监控器的电源及接线端子的联接状况;

  c) 主机与监控器的自检和试验功能;

  d) 主机与监控器的消音和复位功能;

  e) 主机与监控器中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的2﹪,但不少于2点);

  f) 主机对现场监控器的远程设定功能(选择任意2点检查);

  g)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h) 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调试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完成后,应对建筑物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 系统中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的设计要求;

  i) 被检测电气参数的实时性;

  j) 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k) 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联动响应功能;

  l) 模拟故障报警后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的短消息报警功能。

  3 系统验收

  3.1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3.2 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m) 消防部门审核及备案等相关文件;

  n) 监控系统图;

  o)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3.3 系统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 系统维护

  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列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维保单位应按照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做好系统维保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维保记录。

  1.1 每天应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a)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5.1.2的规定;

  a) 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1.2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月度运行维护报告。检查内容如下:

  a) 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b) 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1.3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附录C

表c.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使用单位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安装布线

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标准5.2及5.5条要求。



系统主机

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界面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节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符合GB 14287.1第4章的通用要求。



3.检查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



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2个监控节点)。



5. 按监控点数规模的2﹪(但不少于2点)做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



7.是否正常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



表C.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的2﹪(但不少于2点)做如下检查和试验:

1.检查监控节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2.检查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独立式应用的需要。



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电气完好性。



4.操作试验键检查漏电报警的功能完好性。



5.用2级漏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漏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6.施加可调模拟漏电流,检查漏电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漏电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



7.多回路监控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8.无主机时,是否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



总体评价

1.产品外观质量;

2.系统性能和功能;

3.施工安装质量。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单位盖章)

验收

人员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项。


山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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