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浙江省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
文主要对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智能预警系统、智能充电桩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以及与我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了规定。
全文分为以下4个部分:
— 第1部分: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 第2部分:智慧用电系统;
— 第3部分:智能预警系统;
— 第4部分:智能充电桩系统;
第1部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管理及与“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的数据交换方式等要求。
2基本规定
2.1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概述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由监控中心、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通信网络和管理软件等组成的综合性应用系统,系统综合运用物联网、地理信息、数字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联网单位火灾报警、监管、故障等多种信号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实现对消防设施的网络化集中管理,对重要场所和高危单位的报警处置实行定位跟踪,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应用平台提供的消控室值班人员查岗机制,督促社会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2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 26875的有关规定。
2.2.1 信息采集及传输装置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一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1的相关要求,并应取得消防产品的认证;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67的相关要求,并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若联网用户未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不得对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控制;
4)应能监测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火警、故障、启动、动作反馈、屏蔽、监管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号和复位、消音、手动报警等操作信号;
5)建议监测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的水压情况;
6)建议监测消防水池、水箱的溢流、*低水位状态信号;
7)建议监测消防泵控制柜、消防稳压泵控制柜、消防喷淋控制柜等消防控制柜的手动、自动状态信号;
8)对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建议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
2.2.2信息收发软件要求
1)信息收发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2的有关规定;
2)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信号,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在20秒内发送至监控中心信息收发软件,信息收发软件应在3秒内将信号转至报警受理软件;
3)信息收发软件应能定时巡检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在线情况,巡检周期应不大于60分钟;
4)信息收发软件应能主动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下发时间校准指令,同步时间;
5)信息收发软件应能支持5000个以上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并应支持10000TPS的并发访问量;
6)采集的消防设施系统运行状态信息应备份,其保存周期应不小于1年。
2.2.3报警受理软件要求
1)报警受理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5的有关规定;
2)对报警信息进行人工处置的,应如实记录相应操作信息,电话通话录音文件应至少保留6个月;
3)报警受理软件应提供消防控制室值班查岗功能;
4)报警受理软件应能实时检测信息收发软件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重要组件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时能通过声音和显示信息告警。
2.2.4信息管理软件要求
1)信息管理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6部分: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6的有关规定;
2)信息管理软件应能采集联网单位建筑GIS,维护建筑图纸信息,采集消防设施部件位置信息;
3)信息管理软件应向联网用户、维保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联网单位用户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各种报警信息的查询和统计功能;
4)信息管理软件应定期通过短信、微信、APP、WEB等形式将联网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告知社会单位消控室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责任人和维保人员;
5)应提供联网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的历史记录和实时分析;
6)信息管理软件中各类信息维护应记录详细日志。
2.3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网络和传输要求
1)通讯传输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
的有关规定。传输网络应确保其传输的可靠性。信息运行中心至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的传输网络宜采用运营商专线的方式直接接入城市的骨干网。
2)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 3 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26875.3 的有关规定。
3)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信息采集装置所采集的信号宜传输至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汇总上传至监控中心。
2.4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维要求
符合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 26875的有关规定。
1)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维护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构成。运维服务公司须提供专门场地提供消防远程监控服务。
2)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运维服务公司须7*24小时提供专人进行运维服务,并对远程监控告警进行及时处置。
3)运维服务公司须确保软硬件平台正常运行,并提供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
3数据交换要求
面向浙江省内用户提供消防远程监控服务的各系统须按本文件要求,交换相关数据到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浙江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地址以浙江省消防总队公布的地址为准。
3.4.1交换方式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到智能管控平台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传输协议采用HTTP或者HTTPS协议,同时采用加密模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要求》GB/T
22239的相关规定。除告警信息外,其它信息由智能管控平台定期向各平台进行数据采集。告警信息由各平台向智能管控平台定期报送。
3.4.2交换内容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须向智能管控平台交换以下数据:
1)
单位信息:包含{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主键,社会单位(站点、建筑物)名称,所属运营服务公司编码(id),详细地址,纬度,经度,区域编码,设备数,所属平台厂商code}
2) 运用服务公司信息:包含{运营公司ID,运营公司名称,运营公司编码,运营公司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3)
设备信息:包含{设备id,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地址,纬度,经度,运营服务公司,社会单位(站点或者建筑物)id,平台厂商code,安装日期,设备状态,设备生产公司或品牌,部件数量}
4) 部件信息:包含{设备部件id,设备部件名称,地址,设备部件关联的设备id,部件生产厂家或品牌,安装日期,设备部件状态,设备部件类型}
5) 实时告警信息:包含{报警编号id,设备id,社会单位(建筑、站点)主键,
发生时间,报警信息描述,报警类型(详见字典表:报警类型),设备部件id,平台厂商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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