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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防控措施-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

电气火灾防控措施-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


4.1 文物建筑用电的一般规定

4.1.1 文物建筑中宜优先选择具有防火性能的用电设备。

4.1.2 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必须使用的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4.1.3 生产类文物建筑内部,不宜使用大功率动力用电设备。

4.1.4 居住类、经营类、办公、教学类及其他文物建筑内部,除为满足生活、经营、办公、教学等活动必须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等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4.1.5 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应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防护及管理。

4.1.6 除必须长期使用的用电设备外,文物建筑中不宜使用需长期通电运行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设备供电电源。

4.1.7 文物建筑内部不应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应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2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

4.2.1 对评估为整体高危险或者局部高危险等级的文物建筑,应按照以下原则整改火灾隐患:

1 应优先对文物建筑存在的高风险级别的大项、项目、分项、子项逐一进行整改;

2 各分项中存在的高风险级别和中风险级别的子项,应按该分项中对应低风险级别子项的要求进行整改;

3 选型(A 分项)和设置(B 分项)分项中存在的高风险级别子项,不具备一次整改到位条件的,可先按该分项中对应中风险级别子项的要求进行整改;待具备条件时,应按该分项中对应低风险级别子项的要求进行整改。

4.2.2 对评估为整体中危险、局部中危险等级的文物建筑,应按照以下原则整改火灾隐患:

1 应对中风险级别的大项、项目、分项、子项逐一进行整改。

2 各分项中存在的中风险级别子项,应按该分项中对应低风险级别子项的要求进行整改。

4.2.3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直至消除隐患。整改过程中,应严格文物建筑安全用电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4.2.4 整改结束后,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按本导则的规定对整改后的大项、项目、分项、子项重新进行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对仍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4.2.5 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未消除隐患前,应暂时停止施工。

4.2.6 文物建筑周边电气火灾风险等级评估为周边高危险和周边中危险等级的,应提请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对文物建筑毗邻的其他建(构)筑物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原则宜符合本导则 4.2.1~4.2.3 的规定,整改措施宜符合本导则 4.3~4.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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